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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我要把事情鬧大」 李婉鈺掌摑員警兩罪判決確定

    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資料照)

    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資料照)

    2020/05/07 12:00

    首次上稿10:27
    更新時間12:00(更新李婉鈺回應)

    〔記者楊國文、賴筱桐/台北報導〕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2017年底深夜到前立委張碩文家狂按門鈴、與鄰居起衝突,且被控掌摑員警,一審被依妨害公務罪判4月徒刑、強制未遂罪判拘役20天,都可易科罰金,李婉鈺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勘驗員警密錄器,錄到員警怒稱「X!我要把事情鬧大」,李則承認做錯事,身為公眾人物卻做出不良示範,但和員警爭執時被碰觸胸部性騷擾、還被打,批評警員執法心態可議,請求輕判她緩刑,高院今駁回上訴,李仍各判刑4月、拘役20天確定,得易科罰金14萬,免入獄。

    對此李婉鈺表示,這是不公平的判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與律師研議。

    此案源於2017年11月28日晚間9點,李婉鈺藉口鄉親來訪,打電話邀約張碩文飲宴遭拒,29日凌晨到張碩文住處按大廈電鈴長達15分鐘、用力拍打張家鐵門,張碩文鄰居不堪受擾報案,李婉鈺後來與前來處理的林姓、王姓警員發生衝突,還打了王員耳光,遭上手銬帶回派出所,最後被檢方依妨害公務、強制未遂罪起訴,且被北院判刑。李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首度審理時,李婉鈺指稱,事發時警方未派女警到場,她和員警發生爭執時,被碰觸到身體,又被警毆打,令她非常不舒服,才做出打王姓警員耳光舉動。

    李婉鈺說,事發時,先被林姓警員從她背後貼著她架住兩隻手臂,已將她制伏,王姓警員則全程嚼著口香糖,態度輕佻,面對著她還在她身上游移,她控訴,林姓員警的密錄器還錄到,王員嗆說「X!我要把事情鬧大」,批評警員的心態可議。

    律師因此聲請勘驗林姓員警身上的密錄器,欲查明員警當時辦案過程,及王員有無說過「X!我要把事情鬧大」等話。

    高院言詞辯論庭勘驗林員案發當時的密錄器,確實錄到林員和王員進電梯後,林員對此事略有抱怨,王員則嗆說「我想把她(指李婉鈺)帶回去辦,X!把它鬧大一點,我覺得她這樣太誇張了」。

    不過,高檢署檢察官認為很可能「事出有因」,高院合議庭同意重新勘驗林員的密錄器,發現是因為李婉鈺之前曾詢問員警可否「破門而入」所致,員警略感驚訝,回答說「怎麼可能」。

    李婉鈺和律師都主張可以看出員警執法心態可議,李女表示當天沒有喝酒,當時是以為好友張碩文在屋內出事,因一直連絡不到,情急之下才不停按電鈴,又被鄰居罵「花痴」才起口角,她並強調當時是被王員碰觸胸部才打他耳光,林員已接受她的道歉,但和王員談和解,因和解金談不攏而未能和解,請求高院從輕量刑能判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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