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Lunch哥」違禁聚令上訴得直 官:難斷定為組織者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Lunch哥」違禁聚令上訴得直 官:難斷定為組織者

2024.02.26
【香港法庭】「Lunch哥」違禁聚令上訴得直 官:難斷定為組織者 示威常客「Lunch哥」李國永,被指在商場內組織示威,違反當時有效的2人禁聚令,被票控組織受禁群組聚集。
余法 攝

香港示威常客「Lunch哥」李國永被指於前年9月在商場內組織示威,涉嫌違反禁聚令,早前被裁定罪成。他不服上訴,法官周一(26日)頒下判詞,指案中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為組織者,其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裁定李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案中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呼籲他人加入聚集

上訴人為李國永(21歲)遭票控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涉於2020年9月4日下午1時許,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1樓中庭組織受禁群組聚集,即多於2人的聚集。李否認控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葉啓亮裁定罪名成立,同時判處15個月感化令。

判詞指,案中最重要爭議,在於上訴人有否組織涉案群組聚集,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基於其決定遊行路線,即商場保安作出阻止時,決定折返中庭,足以推論他是聚集組織者。然而,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呼籲他人加入聚集,即使他人決定跟隨,亦屬他人的個人自由及選擇,而上訴人無權阻止,因此原審裁判官的推論並不穩妥。

律政司一方則援引「陳偉業案」及「Flockhart v Robinson」1950年英國案例,指上訴人在中庭不停張望途人和記者,另叫口號及舉手勢,繼而在商場移動,並一直處於人群前方帶領,不時回頭查看後方情況,無疑是「控制或領導」聚集。

法官指本案非涉及遊行的案件

不過,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非涉及遊行的案件,有別於律政司一方援引的兩宗案例;而根據呈堂片段,當時商埸保安阻止上訴人及男子在1樓中庭叫口號,他們遂乘扶手電梯至2樓,沿途繼續叫口號,二人及後再遭保安截停及勸喻,最終折返1樓中庭,認為有關情況與計劃遊行路線,在本質上有所不同,而正如辯方大律師在原審結案陳詞中指,「毋庸置疑的是上訴人只做了兩件事:即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僅此而已」,認為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是發起人或組織者,他亦沒有指示遊行方向或路線,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

法官又特別提及,雖然案中不爭議是上訴人一直站在最前方叫口號,但根據上訴庭在「8.18流水式集會」上訴案的裁定,本案原審裁判官依賴並推論上訴人是組織者的行為並非決定性,亦未必足夠達致有罪推論。

案發時雖有一男子和應口號但未有跟隨上訴人遊走

法官同意辯方在原審時的觀察,即片段所見,被指和應口號的譚姓男子曾出現數秒,但他與上訴人相距甚遠,亦無跟隨上訴人移動,男子最終在距離上訴人較遠的位置被帶進封鎖線,由此可見,除有人和應上訴人的口號外,不見其他聚集人士曾跟隨上訴人在商場內四處遊走。

法官進一步套用上訴庭在「8.18案」中的說法,「作為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的責任又或者有積極參與計劃、安排或管理集會。純粹在現場出現有份參與,即使在顯眼的位置並不足夠」,故不能認同裁判官所指,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即上訴人必然在涉及安排及籌備是次行動,且是組織者之一,因此裁定上訴人此項上訴理據成立,並致其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定罪及判罰。

案件編號:HCMA455/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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