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罷工團體的正當性 - A6 政經八百 -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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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朱武獻■前銓敘部長、台大國發所教授

論罷工團體的正當性

─非華航員工可以參加華航罷工投票嗎?

罷工是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基本權利之一,理應尊重,但是參與罷工的組成分子不適格,罷工本身的合理性就有疑義。如果泛國營事業員工,可以透過非國營事業員工參與投票罷工,罷工團體的正當性即有所不足。

 近來部分華航的空服員集會抗議、推動罷工的新聞引起關注,由於空服員不滿華航當局對工作及休息時間的分配不當,有疲勞工作之虞,提出了七項訴求,要求享有勞基法的保障,而華航也大動作澄清回應,雙方各說各話,調解破裂。

 罷工非同兒戲,一旦展開罷工投票,跨過罷工門檻,將可以合法發動罷工,屆時不論對航空公司的國內外旅客、員工、股東及合作廠商的衝擊甚大,也會影響到交通主管機關的監理行動,以及國會的民意壓力。

 正當大家誤以為是「華航員工」罷工之際,實際上在推動遊行抗議及罷工投票的卻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只要在桃園機場執行職務的空服員,都有資格加入該職業工會,不限定華航空服員。另外,華航本身也擁有企業工會,華航企業工會針對不同工作性質和地區像是空服員、地勤、機師、維修、高雄等分別設立六個分會,分別代表該分會成員,這一次推動罷工的員工,不全然是華航工會的員工。

 據了解,當初許多華航空服員因為空服單位沒有獨立的人事及預算制度,無法單獨成立工會,遂結合其他航空公司的空服員,單獨成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員包括華航、長榮、復興及其他國籍航空公司的空服員,雖然華航空服員占大多數,但不限於華航,工會成立宗旨是讓工會內所有航空公司的空服員,皆能透過工會向資方爭取權益。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推動罷工固然於法有據,但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的主體是「華航的空服員」,卻令華航以外的長榮、復興等其他國籍航空的空服員一起參與投票決定華航空服員是否可以罷工?罷工團體的正當性及合理性顯有疑義。

 雖然所有航空公司都受到勞基法的規範,但每家航空公司的經營情況不同,問題不一,原本工會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溝通平台,在法律的保障下讓勞資雙方對話,這個平台理應是同一家公司的人溝通,如果外人,甚至是主要競爭者的員工加入討論、參與投票決策,合理嗎?

 假設中油某煉油事業部的員工,因無法單獨成立企業工會,跑到高雄市成立職業工會,找台塑的員工加入,當中油員工不滿公司的政策時,高雄的職業工會可以結合中油最大的競爭者─台塑員工,一起對中油發動罷工,合理嗎?

 非華航空服員參加華航空服員罷工案例一開,影響深遠!勢將對所有泛國營事業的經營產生壓力,尤其上市公司,有廣大的利害關係人如股東、旅客及上、下游廠商權益兼顧,罷工團體的不適格,將會破壞同一公司休戚與共的和諧關係,造成勞資關係的緊張,無益於經營管理的正面效益,更會降低泛國營事業的競爭力,主政者應該竭盡心力,儘速導正不合理的罷工團體結構,重新建構合法、合理、合情的罷工環境與條件,才是真正保障勞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