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況下金融商品的課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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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產品種類多樣化,以往金融商品的課稅範圍會因其性質或商品包裝方式而不同,因此造成許多投資人的恐慌,不但扭曲金融機構間資源的配置,也連帶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力。直至二○○九年四月修正有關金融商品的課稅規定,將各項金融商品課稅方式以持有人作為區分,也就是將持有人區分為個人與企業。以下介紹民眾偏好投資的金融商品,以不同持有人持有時於稅賦上的差別。

 

國內與國外的基金課稅方法不同

基金是民眾熱門投資理財工具之一,依照發行公司的不同,可區分為「國內基金」與「國外基金」兩種,投資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同。

一、如何判斷「國內基金」與「國外基金」?

「國內基金」: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國外基金」:登記註冊在國外,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本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需特別注意的是,課稅標準是以「註冊地區」決定,而非「投資標的」。

二、買賣「基金」所發生的損益是否需要課稅?

個人:個人買賣基金之損益,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免納所得稅;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營利事業: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損益,屬證券交易所得,而證券交易所得稅自二○一六年起停徵,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惟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而處分「國外基金」,則屬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依現行規定,必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臺灣立法院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基金」所產生的配息是否需要課稅?

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亦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需特別注意的是,配息所得來源是屬「國內」還是「海外」,如屬海外利息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此外,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徵二代健保費。

 

個人與企業買賣股票課稅基準也不同

股票投資向來是民眾投資理財的主流工具,其按交易方式可分為:上市股票、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以下分別就企業與個人持有時,應負擔之稅賦做說明:

一、買賣股票時是否要課稅?

凡買賣有價證券,即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均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稅率為為3‰而未上市櫃股票可分為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與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兩種,若買賣屬有簽證發行的股票,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如為無簽證發行的股票,則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二、證券交易稅應由誰代徵?何時繳納?

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商;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填寫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行向銀行繳納。

海外所得規定:
1.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出售股票的損益是否要課稅?

出售國內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範圍,故不論個人或企業,依現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如係買賣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的公司股票,因非屬證券交易,屬轉讓其出資額,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所得。

四、獲配股利如何課稅?

營利事業:企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無須繳納17%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計入當年度盈餘,因此,若保留不分配,隔年度則須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若是國外的股利則應徵稅。

個人:個人取得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須列入「營利所得」項目計算綜合所得總額,再以個人適用的課稅級距申報所得稅。然而,自二○一五年度起,可扣抵稅額減半,並提高綜合所得邊際稅率至45%,因此,是否參加除權息,可依據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高低,若比率高於綜所稅稅率就可以參加,較低則可考慮售出。

買賣證券課稅比較

資料來源/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