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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編制財務報表需知

準備香港財務報表香港《新公司條例》(第622章)第9部(賬目及審計)規定了對會計審計的要求,包括保存會計記錄、編制和分發年度財務報表、董事與審計師對審計師的委任和權利的報告。欲知更多關於在香港編制財務報表的資訊,請參閱下文。

 

要求

有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必須提交一份法定報告,其中含有當年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包括上一年的相應金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必須具有註冊會計師(CPA)的有效簽名。

 

什麼是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

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實際上是財務責任的一部分,這是一份向投資者、董事會和管理團隊提供透明記錄的公司文件。一般來說,註冊會計師必須代表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編制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

公司將向審計師提供原始文件,以編制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原始文件包括大量財務文件,例如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的資料​​、開支報告、預算及任何相關的財務記錄(如適用)。

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通常每年編制一次,並將提供給投資者、管理團隊和董事會;非營利組織則可以與成員、員工及利益相關者分享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簡而言之,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將包含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專業觀點,並且可以呈交給上述各方。

 

註冊會計師表示“無保留意見”

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有一個名為“註冊會計師意見”的部分,由註冊會計師負責表示“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

無保留意見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審核財務文件後發表的意見。此外,註冊會計師同意這些文件的編制方法,並且能夠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框架,為審計的準確性提供合理的保證。話雖如此,無保留意見並不等同於公司的財務狀況或誠信記錄。

 

註冊會計師表示“保留意見”

另一方面,保留意見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後發表的聲明,這表示在資料提供方面有局限性和/或審計不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

您可以參閱財務報告和揭露清單,以獲取更多詳情。


準備香港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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