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的分別,很多人的理解是前者的責任是有限而後者的責任則無限制。其實,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準確。
無限公司
- 指一人或以上東主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
- 由一人或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法定地位
有限公司 – 有獨立法律地位,並獨立於其股東
- 屬法人組織,公司可以擁有資產並簽訂合同
- 公司本身可立約及負債
- 除非公司清盤,否則將永久存在
- 公司本身可告人或被告
- 公司可與其股東立約,並可因此而產生訴訟
無限公司 – 無獨立法律地位,只視為東主個人本身的延伸
- 只可以東主私人名義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
- 每位東主均對商號的負債及合約有共同及連帶責任
- 商號的延續視乎合夥協議的條款,如東主\合夥人去世或破產,合夥經營亦告解散
- 雖然可以商號名義進行法律訴訟,但東主均有共同及連帶責任
- 東主不能與商號本身立約
年結稅務
有限公司 – 若股東或董事為公司的日常營運提供服務,其薪金屬公司營運開支,可以扣除。同時,該股東或董事就其個人薪金收入繳納薪俸稅時,可享有免稅額
無限公司 – 東主\合夥人及其配偶之薪金屬私人開支,不得扣除,但他們可以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以享有免稅額
債務責任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稱為「法人」(Legal entity),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權力及責任跟常人一樣。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間有限公司應負的責任跟常人一樣,並無上限,而享有有限責任的只是其股東而已。有限公司的股東均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發生虧損時,股東所損失的,只限於股東投資於該公司之資產,至於個人名下的其他資產,則不會受影響。(如,你有一個註冊資金為50萬的公司,但是公司欠別人80萬,理論上,你在認購股份時已支付該50萬,因此你在公司被清盤時,便再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假如你未付該50萬,你於支付該50萬金額後便再無須負上任何其他責任。)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別是一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人都會選擇以有限公司來經營業務。
至於無限公司的股東須負的責任並無上限,公司欠的債項需要由股東全數負責,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查封及出售東主名下的任何財產。即是,無限公司,其所擔保的不只是公司目前的資產,也包含了東主的所有個人資產。(2014年起,政府規定成立無限公司,公司內部必須有個香港籍人士擔任這個公司東主或者合顆人其中一員,才可以申請)。這種公司的成員只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
香港無限公司個人成員的負債責任與他在公司中的利益多少成正比,但其負債責任卻延伸到公司的全部債務,不過無限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必交納資本稅。然而,現在已經很少有無限公司,因為註冊無限公司的東主的責任是無限的,而且還必須承擔其合夥者在營業中所招致的一切責任,東主個人的財產往往受到公司債權人的威脅。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