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涉欺詐公司及收回佣 涉款250萬

廉署起訴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涉欺詐公司及收回佣 涉款250萬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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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5日)落案起訴華信地產財務有限公司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劉家聰,指他涉嫌串謀收受逾58萬元非法回佣,以委聘一間會計師樓提供服務;並沒有披露他在一間顧問公司的權益,而將該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該顧問公司,詐騙上市公司逾200萬元。劉家聰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欺詐。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下星期二(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起訴華信地產財務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劉家聰。(資料圖片)

被告劉家聰(43歲),案發時是華信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他是會計部主管,負責處理華信及其附屬公司的一切會計及財務事宜。他於2015年6月19日成立希晴業務顧問有限公司,為唯一董事兼股東。現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涉與從事會計自由工作者串謀

就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控罪,案情指,被告涉嫌於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間,與一名從事會計的自由工作者一同串謀,使被告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該間會計師樓接受共逾58萬元回佣,作為致使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委聘該會計師樓提供內部監控檢討、稅務、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的報酬。廉署調查發現,該會計師樓是由該名自由工作者擁有,與被告認識。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就該會計師樓提供的服務,向對方支付共75.4萬元。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間,沒有向華信披露他在希晴的權益,而被告當時是華信僱員,兼有責任向華信全面披露任何與華信之間的現有或潛在利益衝突,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委聘希晴提供會計、稅務、研究、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導致希晴獲得利益,或華信及其附屬公司蒙受不利。

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因此向對方支付共逾200萬元。如華信主席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權益,他不會容許委聘希晴提供服務及向希晴支付費用。華信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