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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06-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出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並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及移轉對象非屬自然人等二種情形,農地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還有承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經查獲未作農用,應於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可再有未作農用情形發生,否則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雖已依限改善,而再有未作農用情形者,於再移轉時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不課徵取得之農地經清查如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者,農業單位及有關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用,民眾應於限定期限內恢復農用,且不能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