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曾上訴得直 毋須重審

【曾蔭權案】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曾上訴得直 毋須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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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被指在任處理數碼廣播牌照時,與申請牌照公司的股東洽談租約而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他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並已服畢一年刑期。惟他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質疑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曾在今年初出獄時曾稱:「尋求真理清白要堅持。」終院今(26日)頒下判詞,裁定曾上訴得直。

曾感謝法庭還他清白

曾現與家人歐遊,他並沒有現身法庭,只由律師代表到法庭領取判詞。曾蔭權之後透過公關發表聲明,對這纏訟7年的案件終完結心滿感恩,並感謝太太要他堅持,讓法庭還他清白。他亦稱,很擔心履行公務,在不涉貪腐的情況下,遺漏申報利益而被列作刑事罪行,若這成先例,並成為往後的法律依據,令公職人員為避嫌而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曾稱他很感謝終審法院判他勝訴,不枉他當日堅持信念。

案件毋須重審

終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曾的定罪及判刑。由於曾已服刑完畢,認為案件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不作任何重審命令。終院法官指出,曾蔭權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案情建立在曾蔭權和黃楚標的交易未能被證實為貪污的基礎上。是次上訴主要爭議,是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及其「嚴重性」。

不披露不等於隱瞞

終院指,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總結案情時,指「明知故犯」可以理解為「有意」,而非意外和疏忽。惟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在此方面指引不足。當決策者作出相關決定時已經考慮是否需要披露自己在當中利益,但決定毋須這樣做,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但他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

一個有意識地不披露決定,雖然決定是錯誤,但不等於隱瞞。在不涉貪污成份的案情中,「明知故犯」這元素富有爭議性,但原審法官指引時未予以解釋。

必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此外,原審法官指引「嚴重性」元素時,指它必須是「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離職責的程度。

惟終院指,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在本案中,由於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曾蔭權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終極上訴。(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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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被起訴案歷時近4年

現年74歲的曾蔭權,於2012年快將卸任行政長官時,被傳媒揭發他曾與內地富商洽談深圳東海一物業,曾事後到電台解畫,承認計劃租用該單位作退休居所,但因疏忽未有申報。至2015年9月,廉署正式落案起訴他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轉至高等法院開審前數月,控方突加控他1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

兩次審訊一項罪成

曾蔭權的案件,於2017年初正式開審,但首次審訊中,只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即指他未申報與黃楚標洽談租約的指控罪成,被判囚20個月,另一項指他推薦為他作設計工程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而被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罪脫。控方就曾收受利益的控罪重審,惟陪審團仍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故曾最終只背負一項罪名。他去年就該罪上訴,只獲准減刑至12個月,曾即回獄中服刑,今年1月已刑滿出獄。

雖然曾已刑滿出獄,但他仍未有放棄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作終極上訴。該罪指曾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份,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當時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在深圳東海花園物業洽談租約。

強調曾只是判斷錯誤 

曾蔭權在終極上訴時,再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萬聆訊時稱,曾案發時是認為他和黃楚標洽談的租約是真實的交易,租金是合乎市價,因此未有申報。萬江儀指,曾蔭權只是判斷錯誤,而非惡意隱瞞。惟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遺漏此重要的控罪元素,未有就曾蔭權在案發時知道其不申報行為屬不合法作出指引。惟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卻質疑,披露租約實屬常識。

萬江儀又指,原審時陪審團未能就另一項涉貪污元素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達致有效裁決。在欠缺貪污元素下,原審法官未有就什麼利益衝突需申報,或會引致的嚴重性等提供指引。

控方強調曾故意隱瞞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則指,曾被裁定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以貪污指控為基礎,而是指他故意作出隱瞞,未有向行會申報相關利益衝突。David Perry續稱,涉案事件在2012年被傳媒廣泛報道後,曾蔭權向外界的說法中,未有提及他疑曾收取李國寶的35萬元的事,以解釋涉案的租約等。David Perry又指,原審法官沒有錯誤引導陪審團,亦有提醒陪審團獨立考慮每項控罪,認為定罪穩當。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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