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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親班老闆娘留幼童泳池玩水找朋友 7歲童溺水8分鐘不治

記者李忠憲/台北報導

游泳池。(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游泳池。(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劉姓安親班老闆娘108年帶7名幼童到游泳池戲水,期間沒有全程陪同,竟跑去找朋友聊天。結果,其中的7歲徐姓男童跳入成人池,溺水8分鐘才被救起,送醫成植物人,半年後呼吸衰竭去世。最高法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劉女6月,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本身都在丈夫經營的安親班做行政工作,108年5月3日下午,她帶著安親班7名幼童前往位於頭份的水活力游泳館戶外教學。劉女帶小朋友到兒童池玩水,幫他們拍完照後,就離開去找朋友。7歲的徐姓男童見劉女離開,就偷偷跑去成人池跳下去,當場滅頂。

游泳池楊姓、蔡姓救生員當時都在遠處的SPA池,未注意到徐姓男童在池裡掙扎,8分鐘後才發現將他救起CPR急救並送醫急救。但男童因腦缺氧嚴重,成了植物人,同年11月因呼吸衰竭死亡。

劉女向法官坦認犯行,表示當時有跟小朋友說只能在兒童池,但離開時沒跟救生員說。

法官認為,劉女既已口頭告誡小朋友不可進入成人池,可知她知道成人池對兒童可能造成危險,卻沒在泳池旁戒護,因私事離開現場,未盡補習班老師保護、照顧學童的責任,確實有過失。

一審認為劉女符合自首,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女輕判8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救生員楊男、蔡男各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楊、蔡沒上訴定讞,劉女則上訴強調,願意先一次給付20萬元賠償,並將自己名下所有不動產全部過戶給男童父母。劉女也願意將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都用來賠償直到她退休。但男童父母仍不接受劉女提出的和解條件,希望她一次給付650萬元。

二審認為,劉女與男童父母雙方和解金額差距過大,未達成和解。不過,民事部分一審已判決劉女及安親班須賠償474萬多元,民事庭認定救生員楊男、蔡男也要負一半責任。法官認為一審判劉女8月徒刑,救生員卻只判刑4月,有失平衡;二審改判劉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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