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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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4.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或自行生產製造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