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27事件中关于举报权被滥用的问题?

首先提问者本身很喜欢同人文,同时也是学法律的,在这次的事件中一直很疑惑的一点就是粉丝举报网站的行为被定义为滥用权利。举报权存在滥用问题吗?如果存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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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举报的滥用在于真实性,这次事件中的滥用方式,在于纠集。

如果举报就是:举-查-处理,只要看是否存在举报的问题,不用看举报的数量,那么根本没有号召举报的意义,自己去举报就可以了。其他人得知已经有人先行举报,也就不必再重复劳动了。

但显然不是如此,举报人的数量对于结果是有影响的,号召举报和被号召举报的人也都认识到了这个影响。既然举报数量对于举报结果有着重要影响,那么举报数量的真实性也就同样重要。

纠集举报破坏的是举报数量的真实性,以正常的传播度,这个东西本会引起一个或几个人的不满,但却被传达为几百几千个人的不满,这是对于举报数量真实性的虚构。

之前检察日报下面有一句话:

@Oguriyo:“举报是赋予公民社会监督权,是为了让公民有在相关法律未完善的领域里能够向上表达的机会。”

法律条文的基本精神和理论依据是法理,要解释举报权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中去寻找,而且要从法理方面入手。

(我不是学法的,至于我对于这次把肖战粉丝归属于滥用举报是因为这次举报具有组织性具有目的性。)

其一:有组织性(包括操作步骤、具体内容、组织者、被组织者、举报反馈)这意味着会有很多盲从者。大批量的举报可能意味着挤占司法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能忽视“挤占司法资源会干扰法”。

其二:目的性 肖战粉丝举报目的为何,“yhsq”—怎么解释唯粉自己的泥塑文;“感觉侵犯到肖战权利,想要成为他的代言人”—法律上并不能做出这样的替代;(还有别的什么原因,感谢肖战粉丝之后的补充)

再说两点:

被举报人的申诉成本:可以参见华为员工李洪元案例。

执法者的执法成本:(这个不太好说,先列出来吧)


感想:法律其实是很观世音菩萨的,它的普遍性不应该被人当作绝对性和无限性。同样要明白法律只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学习法律的人当知法律的漏洞和威力,宜三思谨慎。(当初听了王瑞恩和毕志飞的直播,一个懂法律的人用社会行为规范体系vs一个不懂法律的用着自以为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