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負責人」的責任 |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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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2015-08-21 06:55:00

升降機「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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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是某住宅大廈的新入職物業管理員,他知道作為升降機及自動梯「負責人」,如發生「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指明事故,須以書面將該事故通知機電工程署及有關承辦商,為清楚了解作為「負責人」的責任,向機電工程署查詢哪類事故為指明事故,需何時通知機電工程署及其相關的要求?

機電工程署回覆: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第40條/第70條規定,升降機/自動梯負責人有責任在知悉以下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該署及有關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

升降機指明事故包括(1)發生涉及升降機任何部分而導致死亡或受傷事故;(2)升降機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3)升降機任何懸吊纜索斷裂;(4)升降機制動器、超載裝置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5)升降機門聯鎖裝置發生故障。

自動梯指明事故包括(1)發生涉自動梯任何部分而導致的死亡或受傷事故;(2)自動梯主要驅動系統發生故障;(3)自動梯制動器、梯級鏈、驅動鏈或安全設備發生故障。

另外,獲通知的註冊升降機或自動梯承辦商須在獲通知後7天內,提交詳盡調查報告,或在署長批准較長限期內,即在接獲通知後3日內及14日內,分別把初步調查報告及詳盡調查報告呈交予機電工程署。

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辦商可向「負責人」提供協助,在雙方協議下,承辦商可代為向機電工程署報告及調查這些事故。

有關查詢,可與機電工程署聯絡,電話:2333 3762,或來信機電工程署一般法例部,地址:九龍啟成街3號。

市民亦可瀏覽署方網頁內的「負責人天地」(http://www.emsd.gov.hk/emsd/chi/pps/leo_rpc.shtml),以獲取指明表格LE27及相關的資料。

機電工程署與《am730》合辦本欄,隔周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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