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国令_百度百科

锁国令

日本江户幕府关于禁止对外交通和贸易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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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国令(seclusion orders)是日本江户幕府关于禁止对外交通和贸易的法令,于1633-1639年先后发布5次。
锁国是日本德川幕府实行的外交政策。于1633年颁布第一次锁国令开始,直到1854年美国海军军官培里率舰叩关为止。当初实行政策时锁国亦称呼为海禁,锁国这名字是由兰学者志筑忠雄在1801年提出。当然日本与外国的贸易关系并非完全中止,但仅允许与特定对象进行,包括与荷兰人长崎出岛进行贸易,而明朝和清朝在长崎亦有贸易来往。此外对马藩与朝鲜、萨摩藩琉球国以及松前藩虾夷有贸易关系。
自16世纪中叶起,葡、西、荷等西欧列强先后来日本传教、贸易。为禁止天主教传播,防止商人富豪与幕府对立,巩固幕藩体制,幕府的对外政策从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时起,开始向锁国政策转变。1616年,规定欧洲船只只能在平户、长崎两港停泊交易,1624年,拒绝与西班牙通商。30年代后,加快锁国步伐,连续5次发布锁国令。锁国令持续了二百余年,直到1854年美国海军军官培里率舰叩关为止。
中文名
锁国令
外文名
seclusion orders
颁布时间
日本江户幕府时期
内    容
禁止对外交通和贸易
颁布次数
连续5次
发生时间
1633年-1854年

背景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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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川家康
自从西班牙传教士圣方济各沙勿略来到日本传教(集中在长崎市),不少日本大名及各阶层人民均信奉天主教,后来江户幕府实行禁教令,信徒被迫更改信仰以及被流放到外国。后来为了阻止外国传教,决意与亲天主教的西班牙及葡萄牙断交。
安土桃山时代有不少基督教的传教士来航日本并且在日本传教,但是在江户幕府建立以后,将军开始颁布了“禁教令”,从而开始有锁国的念头。面对幕府的禁教令,在九州地方爆发了岛原之乱。后来在德川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的统治下完成了锁国的制度。江户时代中期发生了“费顿号事件”,导致了锁国的程度提升到另外一个地步。费顿号事件即一艘英国船伪装成荷兰船并且驶入长崎胁持长崎奉行所里面的职员要求给予食物、水和柴薪,当长崎奉行交出这些物品后便扬长而去的事件,这件事件使得长崎奉行松平康英切腹。震怒的幕府下达了“异国船打退令”,又称“无二念打退令”,下令所有外国船只一靠近日本本土就予以炮弹攻击,促使了日本的完全锁国。

目的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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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绘画的“黑船事件”
德川幕府实行锁国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幕府的统治,维护封建的剥削制度。日本实行锁国政策,制止了西南大名利用海外贸易增强割据实力的倾向,巩固了德川幕府在全国的统治地位。
其次,全面禁止日本商人出海进行贸易,切断了国内商业资本与海外市场的直接联系,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小农经济免受冲击,以维护封建的剥削制度。
再次,在日本的历史上,被压迫的群众曾以宗教为旗帜进行过武装暴动,由此可根除宗教在日本农民中的影响,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要求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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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活动

1、禁止日本船出海贸易和日本人与海外往来,偷渡者要处以死刑;
2、取缔天主教的传教活动,对潜入日本的传教士应该予以告发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
3、对驶抵日本的外国船只实行严密的监视,贸易活动也由幕府进行严格的管制。
这样,日本的“锁国体制”最终确立起来了。

对外贸易

日本锁国时期的对外贸易大致上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由幕府直接控制,在长崎负责荷兰以及中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种是由藩主,与该国特定的贸易,即对马藩的宗氏与朝鲜、萨摩藩岛津氏琉球国、松前藩松前氏与虾夷(北海道)的对外贸易,这四个港口开放,被日本称为四口。
一、除特许船只以外,严禁其他船只驶往国外。
二、除特许船只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国。如有偷渡者,应处死罪,偷渡船及船主,一并扣留。
三、以去外国并在外国构屋营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应即处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势下,被迫逗留外国,而在五年之内归来日本者,经查明属实,并系恳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宽恕。如仍欲再往外国者,即处死罪。
四、如发现有耶稣教蔓延之处,汝二人①应即前往戒谕。
五、发现耶稣教教士者,应予以褒赏。告发人之功绩优良者,赏银百枚。其他告发人,依其忠行情节,酌量褒赏。
六、外国船来到,应即呈报江户。并应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请其派遣监视舰船。
七、如有发现传播耶稣教之“南蛮人”或其他邪言惑众者,应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狱。
八、外国船所在各种货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购。
九、禁止官吏在长崎直接购买外国船之货物。
十、外国船之货物应列单呈报江户。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户批示。
十一、外国船装来之生丝,应于确定价格后,全部分配于五处②。
十二、生丝以外之其他各种货物,应在生丝价格确定后,按丝价标准,各立行情,进行交易。(附:货物之买卖,限于价格确定后二十日内交易完毕。)
十三、外国船之归期,限于9月20日以前,迟到之船,其归期限自驶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内。
十四、禁止外国船将卖剩之货物寄存于日本,并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寄存。
十五、五处之商人限于7月20日以前抵达长崎。迟到者不列入分配额中。
十六、驶抵萨摩、平户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须按照长崎之丝价,在长崎丝价未确定前,不准交易。
上列诸条,应各遵守查照办理。
宽永10年2月28日 此令 曾我又右卫门 今村传四郎 幕府五大臣印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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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川幕府实行锁国政策,从其主观动机来说,无疑为了防范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渗透、维护日本的国家独立,从客观的效果来看,在一定的时期内也确实起到了预期的作用。但从长远看,这种政策只能延缓民族危机的来临,而其最终的结果必然酿成更为严重的危机。因为:
(1)在日本实行锁国的200多年间,西方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先是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再到工业革命的开展,使西方国家的实力增强;而日本由于实行锁国政策,贸易停滞,使国内经济几乎与世界市场隔绝,严重地影响了新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延缓了封建经济解体和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同时与外国交流终止,使江户时期日本文化失掉了开阔与雄伟的精神。这就使本来已经落后的日本,进一步被资本主义的西方抛在后面。
(2)锁国政策巩固了幕藩封建体制,当这一体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时,锁国政策的反动作用也就更加明显了。

略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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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和二年(1616年)中国以外的船只限定停泊于长崎及平户。
  • 元和九年(1623年)英国的平户商馆被关闭。
  • 寛永元年(1624年)与西班牙断交,禁止船只进入。
  • 寛永八年(1631年)奉书船制度开始。朱印收以外的朱印船必需有老中奉书。
  • 寛永十年(1633年)第1次锁国令。禁止奉书船以外船只渡航。此外,禁止滞留外国5年以上的日本人回国
  • 寛永十一年(1634年)第2次锁国令。再次通达第1次锁国令的内容。
  • 寛永十二年(1635年)第3次锁国令。中国、荷兰以外的船只只能进入长崎,禁止所有在外的日本人回国。
  • 寛永十三年(1636年)第4次锁国令。放逐与贸易没有关系的葡萄牙人(包括日本混血儿)。总共放逐了287人到澳门,其余滞留在出岛
  • 寛永十四-十五年(1637年-至1638年)岛原之乱
  • 寛永十六年(1639年)第5次锁国令。禁止葡萄牙船只入港。
  • 寛永十七年(1640年)葡萄牙船只要求再次通商。幕府处死61名使者。
  • 寛永十八年(1641年)锁国制度完成。荷兰商馆迁移到出岛
  • 正保四年(1647年)2艘葡萄牙船来到日本,要求恢复外交关系。幕府拒绝。

后续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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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态度

佩里会见日本幕府官员
在颁布“异国船打退令”后,日本锁国迈向了完全的态势。后来却发生了“摩利逊号事件”,使得幕府的态度改变。一艘美国船“摩利逊号”接载日本难民前往九州却差点遭受炮击,导致了日本国内的不满。后来幕府为了镇压反对锁国的人们,下令予以逮捕,也就是“蛮社之狱”。在清朝鸦片战争战败后,日本无法坚持锁国制度,所以颁布“薪水给予令”,让所有异国船在来到日本本土后禁止上陆,只是提供柴薪、食物和水后离开。

黑船事件

1853年和1854年美国海军军官佩里(又作培理)分别率领五艘和七艘军舰(日本方称为黑船)从浦户和江户湾登陆,并呈交美国总统的国书。(史称“黑船来航”)在1854年的来访中签订“日美和亲条约”。1858年日本和美国签订“日美修好通商条约”和“安政条约”(美,荷,俄,英,法),锁国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