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代化的过程中有没有一个时期也是盗版横行,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护?

最近读日本历史,觉得当下中国的发展过程和日本60年代左右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关于这种问题,想从过去的历史中找找出路。
关注者
71
被浏览
7,396

5 个回答

你有没有注意到,凡是知识产权混乱的国家,都是在高速发展的国家;凡是知识产权混乱的时期,都是高速发展的时期。

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不影响人类科技和文化传播发展”与“保护创作者权益”之间找平衡。高速发展的国家或时期,需要的是知识、科技、文化等人类智慧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放大,过度的“保护创作者权益”将抑制这种放大效果。就像咱们国家在2000年前后的几年中,为什么不大力清除盗版软件,因为这样做将严重拖后我们国家的IT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而当国家或时期过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时,就需要更多的“保护创作者利益”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创作者的热情,才能有持续的创新成果产生,进而持续推动社会进步。进入2010年之后,我们国家在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想保持长久的发展动力。

明白了这个道理,很多问题就容易理解了吧?

题主抱歉,由于1960s时还没有您所说的,我们目前所认知的知识产权。所以,这个问题可能本身并不成立。以下是关于知识产权以及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简要历史信息,供参考。

关于在全球范围具有约定效用、被认可的知识产权概念基本起源于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之后。基于该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以下内容截自Wikipedi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4) and the British Statute of Anne (1710) are seen as the origins of patent law and copyright respectively, firmly establishing the concep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first known use of the te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tes to 1769, when a piece published in the Monthly review used the phrase.The first clear example of modern usage goes back as early as 1808, when it was used as a heading title in a collection of essays.

The German equivalent was used with the founding of the North German Confederation whose constitution granted legislative power ove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utz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to the confederation.When the administrative secretariats established by the Paris Convention (1883) and the Berne Convention (1886) merged in 1893, they located in Berne, and also adopted the te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ir new combined title, the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organization subsequently relocated to Geneva in 1960, and was succeeded in 1967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by treaty as an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cording to Lemley, it was only at this point that the term really began to be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had not been a party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it did not enter popular usage until passage of the Bayh-Dole Act in 1980.

以下是1967年签署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对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定义: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
  • 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外型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
  •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该公约在1979年进行了修订,公约原文见:wipo.int/treaties/en/te

以上公约的签署,基本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只要各国没有建立相关的法令,公约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并没有实际意义。根据以上维基的内容,可以发现即使在美国也要到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之后,这一概念才开始被广泛使用。


在全球范围,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而得以加强的,并由最主要的技术、产品、文化输出国家推动。这一结果在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时,得到了比较具体的体现。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附属1C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清楚地对WTO成员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认定、保护等事宜提出了相关要求。

TRIPs中Part I - General Provisions and Basic Principles,Article 1 - Nature and Scope of Obligations的第二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如下: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rm“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ers to all categori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at are the subject of Sections 1 through 7 of Part II.

Sections 1 - 7 of Part II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协议原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 agreement text - standards

基本上,题主所说的,即现行的、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概念是在1994年确认,1995年生效的。而日本也差不多正是由1995年逐步推进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及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大致情况如下(以下内容截自Wikipedia,

知的財産権 - Wikipedia

):

  • 1995年10月 - 連立与党の共同提案、科学技術基本法案採択
  • 1996年12月 - 「21世紀の知的財産権を考える懇談会(特許庁)」(座長:有馬朗人)
  • 1999年10月 - 産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が成立(日本版バイドール法)
  • 2000年 5月 - 知的財産制度に関する議員連盟等合同会議・中間報告書発表
  • 2001年12月 - 知的財産権の保護強化で自民党が国家戦略ビジョン-
  • 2002年 2月 - 第154回国会・小泉内閣総理大臣施政方針演説「必要な知的財産政策を推進」
  • 2002年 2月 - 首相直属「知的財産戦略会議」設立
  • 2002年 5月 - 「産業競争力と知的財産を考える研究会」最終報告書(経済産業省)
  • 2002年 7月 - 「知的財産戦略大綱」を正式決定・知的財産基本法準備室設置
  • 2002年10月 - 知的財産基本法案・閣議決定・経済産業委員会で審議決定(政府与党)
  • 2002年11月 - 知的財産基本法成立
  • 2003年 3月 - 知的財産基本法施行・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発足
  • 2003年 4月 - 関税定率法改正・知的財産権侵害品の取締強化
  • 2004年 6月 -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設置法裁判所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成立
  • 2005年 4月 -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設立

(知的財産権,即日语知识产权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概念是逐步发展确认的。对于题主所说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本所采取的方法就是立法。而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光立法是无法解决相关问题的,他们估计首先要解决很多先提条件,无论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技术上的、法制上的等等。


日本关于著作権(copyright)保护的情况可能更符合题主的问题。日本在1886年即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Convention de Bern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œuvres littéraires et artistiques),并于1893年制定了《版権法》,后改为《著作権法》。但在日本国内对版権保护的具体执行情况和历史环境有很大关系,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认知、不同的适用范围、不同的被执行态势等情况。换句话说,日本并不是简单地采取什么措施或手段,从而找到了保护版権的出路,而是在日本整个政治、经济、法制等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并随着整个世界环境的改变,著作権的概念在日本相较于过去发展得更完善、更被广泛地认可了,《著作権法》也相应地被修订得更具适用性、更被广泛地接受,才得以被更有效地执行和遵守。


希望以上回答对题主有用。


*1886年签署《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总计才10个,可以说在当时完全不具备现今所认知的国际性的著作権保护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