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新加坡常設機構的定義 — Henry Kwong &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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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稅務局「放寬」申請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條件以及微調常設機構定義

新加坡稅務局已於2021年1月更新於疫情期間對納稅人的支援措施和稅務指引,以發表他們對於因為疫情而影響符合稅務居民身份和常設機構定義的案件之立場。

由於2021年和2022年的旅遊限制,就符合申請新加坡稅務居民身份的要求,新加坡稅務局提議豁免於新加坡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條件。該豁免受新加坡稅務局所提出的規定條件[1]約束,所示如下:

  • 該公司在申請的前一年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 於新加坡的經濟實質沒有其他變化;及
  • 董事必須出席在新加坡以外地方或透過網上形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

新加坡稅務局亦建議通過以下明確的措施,以減低被視為新加坡常設機構的機會:

  • 若外國公司的員工因為旅遊限制而無法離境,其於新加坡的逗留將不會構成常設機構;及
  • 由於不少公司已暫停營運以配合疫情期間的公共衛生措施,新加坡稅務局於判定是否構成建築常設機構時,將暫停計算由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間(例如建築工地)的天數。

注意事項

我們很歡迎在疫情等特殊情況下,新加坡稅務局為確立稅務居民身份和常設機構定義,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和稅務豁免。相反,於香港,稅務局仍未對納稅人表達對申請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時,面對類似問題的立場。鑑於稅務局近年來對審核申請的嚴格態度,他們提出類似「放寬」予香港稅務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的機會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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