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音樂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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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音樂下載為非以「實體」方式來販賣音樂的相關產品,而使用數位格式如mp3、AAC等檔案格式來進行銷售販賣的一種音樂產業形式。著名的數位音樂下載服務商有iTunes StoreRecoChokuGoogle Play音樂和微軟Zune等。數位音樂下載在二十一世紀初一度風靡全球[1][2],使傳統唱片產業走向衰落,但數位音樂自身也在2010年代串流媒體音樂服務如Apple MusicSpotify等的擠壓下迅速失去市場份額。[3][4]數位音樂下載有便於攜帶、傳播迅速、製作簡單成本低等優點,與串流媒體音樂相比也能更好保障音樂人權益;[5]數位音樂下載為音樂人和樂迷提供更加便捷直接的交流管道,但它同時很可能帶來侵犯著作權和濫用的情形[6]

歷史[編輯]

蘋果iTunes+iPod的軟硬體搭配讓數位音樂下載風靡全球,圖為蘋果iPod在峇里島的廣告

技術積澱(1987-2000)[編輯]

出現與興起(2000-2004)[編輯]

二十一世紀前後,隨著網際網路的全球普及和個人電子產品功能的不斷強化,從網際網路下載非實體形式的數位音樂通過電腦、iPod等播放器播放這一趨勢逐漸形成。2000年5月10日,索尼音樂娛樂公司宣布將在當月開始網上可下載數位音樂的銷售[7]。同月,環球唱片也表示將在春季啟動網上銷售音樂製品的計劃[8]。7月,唱片公司EMI也宣布將開始提供大量數字下載音樂[9]。10月,BMG娛樂公司也宣布將在一些網站上銷售它旗下的歌曲集和影集的數字下載[10]。隨著各大唱片公司紛紛宣布支援數字下載音樂,科技巨頭們也開始針對數字下載音樂開發平台。2000年,微軟Windows Me作業系統發布了支援串流媒體和數字下載媒體的Windows Media Player 7;三年後的2003年4月,蘋果推出了iTunes音樂下載服務,通過與自家隨身音樂播放器iPod系列搭配,iTunes服務迅速獲得巨大成功並幾乎成為數位音樂下載的代名詞;2004年,經營有Napster音樂下載服務的雅虎收購Musicmatch音樂下載服務,進一步進軍數字下載市場[11]。數位音樂下載市場的蓬勃發展也倒推了音樂硬體的電子化——OSTA在2000年底計劃推出能夠執行音樂檔案的新型CD相容機;[12]2001年,康柏公司推出了數位化自動點唱機和可攜式數位音樂播放器[13];而蘋果的iPod系列產品更是在iTunes發布後迎來了井噴式發展;索尼、LG等公司也紛紛推出Mp3格式媒體播放器;德州儀器和英特爾也競相推出適合數位音樂下載播放的數位訊號處理器[14]。與此同時,美國針對數位音樂下載也展開了立法和監管:2000年7月,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就美國國會是否有必要管理音樂共享站點召開聽證會,就數位音樂下載是否屬於侵犯著作權等議題展開了研究。

唱片市場的顛覆者(2004-2007)[編輯]

微軟推出對標iTunes+iPod的Zune服務和播放器,標誌著各大科技巨頭間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競爭的白熱化。圖為Zune商標

在二十一世紀的第四個年頭,年輕的數位音樂下載隨著網際網路使用者在全球的爆發增長飛速發展。2004年12月,蘋果宣布旗下的iTunes服務已售出超過2億首歌曲——其中第四個五千萬首隻用了2個月[15]。2005年,數位音樂銷售額達到11億,占當年全球唱片市場的6%[16];而2006年,數位音樂的銷售額即達到了20億美元[17]。到2006年,全球已有40個國家上線了總計五百多家數位音樂下載商店。數位音樂下載市場的競爭也在升級:Windows Media Player支援越來越多唱片廠商的音樂檔案播放,蘋果則推出了更可攜式小巧的iPod nano系列播放器[18];索尼宣布推出支援Mp3格式檔案的Walkman隨身聽[19];微軟也宣布推出Xbox音樂服務與MSN Music數位音樂商店[20]。隨後微軟更是宣布推出模仿iPod的Zune播放器,直接與蘋果競爭。在音樂產業乏力的幾年間,數位音樂下載逆流而上迅速發展,成為了全球音樂產業的重要一環[2]

巔峰和衰落(2005-2013)[編輯]

高速增長時期,iTunes的市場不斷擴大,圖為2003-2010年iTunes音樂商店售賣歌曲數量增長趨勢

根據IFPI統計,全球數位音樂收入從2008年的40億美元節節攀升到2013年的59億美元。傳統唱片業受到興起的數位音樂下載市場的嚴重衝擊,數位音樂在美國占音樂產業比重過半,「唱片將亡」的言論四起。同時,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也從過去的群雄爭霸變為蘋果iTunes獨占鰲頭,占據63%的全球市場[3],剩餘的競爭者也都是亞馬遜百思買沃爾瑪塔吉特這樣的零售業與科技巨頭。但與此同時,MySpace、Bandcamp等面向獨立音樂人的數位音樂提供商也極大地推動了音樂市場的「扁平化」趨勢[21],使得音樂創作更加容易,音樂人也擁有了更為「親民」的姿態。然而高歌猛進的數位音樂下載服務卻面臨著不小的挑戰——2008年,串流媒體音樂服務Spotify正式上線,標誌著音樂線上訂閱模式橫空出世。Pandora音樂電台的迅速發展也沖的擊著數位音樂下載產業。[22]2008年後,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線上訂閱音樂服務模式比數位音樂下載更能適應興起的行動網際網路[23],數位音樂下載市場增速不斷放緩。

搖搖欲墜的現狀與不可預知的明天(2014至今)[編輯]

Spotify等串流媒體服務的興起極大衝擊了iTunes等音樂下載服務的市場,「Available on iTunes」也越來越多地被「Listen on Spotify」取代,圖為「Listen on Spotify」按鈕

2013年,數位音樂下載市場首次出現負增長。[5]而串流媒體音樂服務在網際網路接入速度不斷提升的幫助下綜合表現有了長足進步,越來越多企業和藝人把目光投向串流媒體市場。2016年,美國串流媒體播放量首次超過數位音樂銷售。[24]2015年,數位音樂下載的堅定擁護者蘋果也推出了線上音樂服務Apple Music,與Spotify一道蠶食著數位音樂下載市場。2016年,數位音樂下載市場與上年度相比萎縮20.5%,而這種下滑趨勢已經持續了4年。2017年,更有傳聞稱蘋果將關閉iTunes數位音樂下載服務。[4]

主要檔案格式[編輯]

PCM編碼格式[編輯]

PCM編碼(英語:Pulse Code Modulation)即脈衝編碼調製,它在70年代末發展起來並成為CDDVD的主要音訊調製模式。它的採樣頻率從44.1kHz到192kHz不等。而在其輸入端,需要設定濾波器以限制僅使20Hz-22.05kHz的頻率通過,這樣即可以覆蓋人耳可聽的全部頻率範圍。然而因為輸入和輸出都需要設定濾波器調整頻率,故PCM編碼音訊的保真度受到一定限制。它的常見檔案格式包括WAVAPEFLAC,它們均為無失真音樂檔案格式。

WAV[編輯]

WAV英文全稱Waveform Audio File Format,是微軟IBM公司開發的一款音訊檔編碼格式。由於WAV內部編碼即PCM,並未對檔案進行壓縮,所以理論上該檔案格式可以在各種播放平台順利編解碼,且這種格式在音訊音質上不會出現失真的狀況。但同樣因為未經壓縮,這種格式的音訊檔體積也是各種檔案格式中最大的。

APE[編輯]

APE格式全稱Monkey's Audio。它的壓縮率較WAV格式更大,但編解碼速度略慢。另外由於沒有錯誤處理功能,在發生檔案錯誤時也可能會導致資料遺失。

FLAC[編輯]

FLAC全稱Free Lossless Audio Codec,中文名為自由無失真音訊壓縮編碼。它在2001年誕生,其特點為壓縮和解壓速度快、無失真壓縮和壓縮策略靈活。同時,它也是無失真音訊檔格式中應用較廣的一種。

蘋果推出的無失真檔案格式[編輯]

AIFF[編輯]

AIFF全稱Audio Interchange File Format,中文名為音訊交換檔案格式,是蘋果公司在1988年開發的一種音訊檔儲存格式。它與WAV格式相似,不會對原有檔案進行壓縮。

ALAC[編輯]

ALAC全稱為Apple Lossless Audio Codec,是蘋果公司於2004年開發的一種無失真音訊壓縮編碼格式。它能夠把WAV和AIFF格式的音訊檔壓縮至原來的40%-60%而不影響音質。但由於是無失真壓縮,該格式檔案體積仍然比風靡全球的有損音訊檔格式MP3大。

失真壓縮格式[編輯]

MP3[編輯]

MP3格式是當今應用最廣的數位音樂格式,一大半的數位音樂下載和串流媒體音樂檔案均以MP3檔案的形式進行儲存和傳輸。與前幾種檔案形式不同,該格式為失真壓縮格式,捨棄了人類所不敏感的一些音訊資訊,從而大幅減小了檔案體積。它在1991年開發成功並因為1999年Napster公司的成功而在數位音樂下載市場流行。在長期發展中,MP3格式檔案能夠提供不同的位元速率以適應各種網路條件和音訊品質的需求。然而,MP3格式流行導致音樂檔案在網際網路被「共享」的情況也招致了唱片公司和司法機構的不滿與懷疑。

AAC[編輯]

AAC格式全稱為Advanced Audio Coding,中文名稱為進階音訊編碼,在2000年問世。它與MP3格式相比能夠提供更好的音質和更高的編解碼效率。而它就是iTunes Store與iPod主要使用的檔案格式。

主要市場[編輯]

iTunes Store[編輯]

iTunes Store是蘋果在2003年推出的數位媒體商店,最初名為iTunes Music Store。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數位音樂銷售商,在某種程度上,iTunes已經成為了數位音樂下載的代名詞。當然,iTunes Store的音樂商店僅僅是它經營內容的一小部分。目前,iTunes Store銷售包括音樂、電影、電視節目、應用程式和電子書在內的各種數字內容。在2009年,蘋果宣布移除iTunes銷售音樂的數位版權保護限制(DRM)。截至2017年,全球大部分國家/地區都可以使用iTunes進行數位音樂購買與下載,在東亞接入iTunes Store/App Store的國家和地區中,僅中國大陸韓國無法使用iTunes購買音樂。

Google Play音樂商店[編輯]

Google Play音樂圖示

Google Play音樂最早在2010年開始測試並且在2011年11月以「Google Music」的名稱推出市場。在2012年,隨著Android Market更名為Google Play Store,Google Music也更名為Google Play音樂並且整合在Google Play數字內容服務中。[25]它提供類似iTunes的數位音樂下載服務。但在2013年,Google宣布在Google Play音樂中推出串流媒體音樂服務[26],基礎使用者免費[27],個人會員每月9.99美元,家庭會員每月14.99美元。因此,現在的Google Play音樂不只是一個數位音樂商店,它也包括了個人音樂上傳雲服務[28]、串流媒體點播和Podcast功能。目前該商店曲庫有約4000萬首歌曲,在63個國家和地區可用。

亞馬遜音樂商店[編輯]

亞馬遜音樂的標誌

亞馬遜音樂商店是亞馬遜在2007年推出的數位音樂商店,最初名為Amazon MP3。它從推出之初起便直接與iTunes進行競爭。亞馬遜音樂商店曲庫擁有近3000萬首歌曲,全部以256kbit/s的MP3或AAC格式提供,它也是首家出售沒有DRM限制的數位音樂的商店。[29]在2013年,亞馬遜甚至推出了網頁版的音樂商店來繞過蘋果IAP機制向iOS、Mac OS使用者售賣音樂。[30]如今,亞馬遜音樂包括音樂商店和通過Amazon Prime會員進行訂閱的串流媒體服務兩部分。[31]在2017年,亞馬遜音樂服務宣布將在2019年停止個人音樂上傳服務,但是其音樂商店的內容不受影響。

部分其他音樂商店[編輯]

影響與評價[編輯]

對音樂產業的影響[編輯]

數位音樂下載的出現使得音樂產業的話語權被極大顛覆——唱片公司開始喪失話語權,而音樂商店和串流媒體與音樂人開始掌握更多主動權。[32]在傳統唱片產業稍顯頹勢時,數位音樂下載的流行大大打擊了唱片業。從2004年開始,傳統CD銷量開始雪崩式下跌。對於更多的獨立音樂人而言,數位音樂下載的流行使得他們有了更多成名的可能。在中國大陸,5Sing和QQ音樂等數位音樂服務在2008年前後甚至出現了許嵩徐良等一系列不依賴傳統唱片公司簽約的「網路歌手」紅極一時的情況。與此同時,數字專輯盛行也使得音樂人與明星在社群媒體上需要更加賣力地推銷歌曲以取得好的銷量。[33]對於獨立音樂人而言,SoundCloud、iTunes等的出現使得他們有更多管道來銷售自己創作的作品。[34]然而,數位音樂的盛行並沒有帶來音樂產業的繁榮[35],同時不少音樂人也質疑數位音樂下載是否會對自己構成侵權。[36]

對科技行業的影響[編輯]

數位音樂下載的風行與進步推動了數位媒體的正版化行程,使得各種傳統媒體更加主動地擁抱數字時代。[37]同時,數位音樂下載在個人電子產品的推廣中功不可沒——正是因為數位音樂的流行,iPod之類可攜式小巧又美觀的個人電子裝置才大受歡迎,進而推動了數位產品在個人娛樂方面的不斷進步。[38]

正面評價[編輯]

不少藝人如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阿黛爾(Adele)都認為,比起串流媒體服務,數位音樂下載能夠更好地保障音樂人的權益[6],因而在Apple Music和Spotify初創時均拒絕在其上投放供免費播放的音樂,而是堅持把音樂上傳到iTunes這樣的音樂商店中;雖然在著作權問題上飽受詬病,但數位音樂下載卻獲得了關於推進音樂產業發展的肯定:它讓音樂的取得更加便捷和便宜,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推動了消費者正版習慣的養成。[37]

負面評價[編輯]

侵權問題[編輯]

多國政府在數位音樂下載誕生之初便對於數位音樂下載可能存在的著作權問題表達擔憂。而在數位音樂市場的發展中,通過網路進行數位音樂檔案非法「共享」的情形時有出現。在2012年,美國甚至出現民眾非法下載數位音樂被罰款67.5萬美元的案例。[39]同時,許多以免費為賣點的音樂下載服務也被指責不利於著作權意識形成。[1]

經營模式不明晰[編輯]

在初創時,許多線上音樂下載服務都以免費作為賣點,有觀點認為這種做法在著作權意識不強的國家如中國對於文化產品的著作權保護和產業良性運轉不利;[1]而唱片公司對於音樂著作權費日益增長的要求和消費者對免費服務的依賴導致基於免費模式的數位音樂下載服務盈利困難。[40][41]在各國推進數位音樂正版化的過程中,使用者對於音樂收費的牴觸情緒也導致了數位音樂經營口碑的下滑。[37]

不適應移動時代[編輯]

在串流媒體服務鋪開後,數位音樂下載在觸控裝置時代的不便利體現得淋漓盡致。單曲或專輯購買的形式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隨時隨地聽音樂的需求,越來越多的人轉而使用把點播、電台、周邊和社交功能緊密結合串流媒體服務。同時,音樂人也認為在串流媒體大行其道的時代,將作品投放到串流媒體遠比在音樂商店更容易受到關注,因此,本來是數位音樂下載優勢的,便於使音樂人獲益的特色反而成為串流媒體戰勝數位音樂下載的武器之一。[42]

文化現象[編輯]

數位音樂下載的流行使得網路歌手和獨立音樂人這樣的身分更加流行和為人接受,YouTubeSoundCloud甚至中國大陸的QQ音樂網易雲音樂上都出現了一大批獨立音樂人。同時,相關的影視作品也在體現數位音樂下載給音樂創作帶來的超低門檻和便利條件:在電影《曼哈頓戀習曲》(Begin Again)中,男女主人公正是通過蘋果的音樂創作程式和iTunes商店在被唱片公司拒絕的情況下創作專輯並獲得巨大成功。[43]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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