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聚感染發生,陸續發布相關防疫措施,其中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爰釋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勞工終止契約日為109417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081017日至109年4月16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10日防疫照顧假,則該10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8107日。勞雇雙方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洽詢。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20-04-17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1090417新聞稿附件_解釋令 pdf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