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者情況 |
說明 |
應附證明文件 |
患病不堪行動者 |
患重大疾病或因傷無法行動,無法在召集日起3日內報到者。 |
以下證件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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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法定傳染病>,治療未滿6個月或滿6個月未痊癒。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者。 |
以下證件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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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件者
(婚喪生育) |
於召集期間結婚登記,或宴客日期在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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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
以下證件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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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已過預產期仍未分娩。 |
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3個月。 |
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並有以下情形之一:
(1) 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須獨自養育未成年子女或弟妹。
(2) 養育未滿2歲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7歲子女。
(3) 養育3名以上子女,且1名以上未滿7歲。
(4) 子女未滿4歲,須本人哺(集)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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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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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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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在校生 |
高級中等以上或專科學校之學生,無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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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
立法委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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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赴國外者 |
公告召集日前已出國,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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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日正值召集期間,於公告召集日後排定出國觀光者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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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外之船員 |
公告召集日前已航行國外,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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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出航國外,且航程日正值召集期間。 |
羈押中嫌疑犯或受刑人 |
在召集期間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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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
參加<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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