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發現,某些國小的代理(課)教師始終有:開學後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工作,仍領不到薪水的情形,雖然是上級尚未核撥,但這在學校內部就可以先墊支的舊案,年年都發生。
讀到這篇高雄市的教師年終獎金案例,雖然是依法可請領的,但若無教師會協助力爭,這筆錢就飛了,實在.......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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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2012-01-21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次為本會代(課)理教師會員爭取到應得的年終獎金!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政策部)

【牛奶瓶補充】放寒假了,快過年了,我們還在為代課(理)教師服務和努力,讓他們也有年終獎金,有一個快樂的新年!

101年1月19日放寒假的第二天上午8點多,又有位2688代課教師(本會繳費會員)親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辦公室表示:經同學告知,產業工會為會員向仁武國小追討2萬多元年終獎金的情形,和她的狀況很像,希望能了解相關的規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隨即針對其個案進行了解,最後請其先向學校進行溝通,本會再從旁了解問題癥結,並隨時協助這位會員相關訊息,以便能順利申請年終獎金。

1月19日晚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接獲這位老師來電,表示她先行向學校教學組長反應,得到的答覆是學校可能會沒錢支付,本會人員分析狀況後,請其明日再向學校人事主任進行反應溝通。

1月20日上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經電洽教育局會計室主任了解,學校若人事費不足,自可專案報局,由教育局統籌款支應。本會轉達訊息給這位老師,請其再向學校溝通。不久便接獲這位教師來電告知,學校人事主任已與她聯繫,表示學校會幫她申請年終獎金,且另外同校2位和她情況相同的代課老師,也都會一併申請,並轉達會計主任說過完年就可以領到錢了。恭喜她們能過個好年!

縣、市合併後,許多合併前原高雄市教育局的公文規定,在原高雄縣學校並不知道這些公文的相關內容,教育局都只是書面宣導或口頭表示,致使原高雄縣學校行政人員,誤認(信)不能發給兼代課教師年終獎金,況且人事費係依法請領、支給之費用,是絕對無法用「沒有錢」可塘塞而不去支付的。

有關代理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請領,教育局96年6月11日的公文規定是:「為避免12月份因代理1日得併計支領年終工作獎金,仍請各校於12月份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無法授課時,如聘校外人員儘量以聘任代課教師為原則。」而98年1月20日的公文規定:「代理教師須於同年度12月份具支領日薪之情形,始得併計當年度實際在職支領日薪日數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其實,這2份公文規定是建議學校在12月份時,如遇學校教師差假需外聘時,儘量以聘任代課教師為原則,以避免有併計支領年終工作獎金的情形;但是如果學校實際真有聘任支日薪或月薪的代理教師時,還是可以核發年終工作獎金的。所以,絕不是兼代課教師不能領年終獎金,這點經我們分別詢問教育局人事室與會計室,所得到的答覆都是如此。

PS1:這位老師年終獎金依規定請領的話,大約也可領到2萬多元。同樣是代課教師請求學校依法核支年終獎金,這所學校相關行政人員知悉此事後之積極迅速的處理,無任何刁難之處,並主動幫其他同樣情形的代課老師也一併申請,對學校之積極作為,本會給予肯定;但另一所仁武國小的處理態度,確是……。唉!

PS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一視同仁照顧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權益,受師之託,使命必達,歡迎學校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加入並繳費。

轉貼會員感謝信及教育局公文

●●●101年1月20日會員感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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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梅老師:
非常感謝您與教育產業工會的無私、主動與熱心幫忙,並提供寶貴的資訊。
讓我有堅持下去的信心與學校溝通,而順利爭取得到我和同事應有的權益。
有機會希望我也能如你們一樣,熱心地為教育和大家奉獻一份心力。
敬祝大家  事事如意 平安喜樂   會務順利

○○○敬上   


●●●教育局96年6月11日教育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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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60022918號
主旨: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無法授課時,課務除由校內教師以兼(代)課方式處理外,請確實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93年11月24日高市教人字第0930038005號及93年12月2日高市教人字第093003913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嗣後各校請確實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局94年2月17日訂定「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公假課務派代或課務自理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惟為避免12月份因代理1日得併計支領年終工作獎金,仍請各校於12月份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無法授課時,如聘校外人員儘量以聘任代課教師為原則。

正本:
副本:
局長 鄭 英 耀


●●●教育局98年1月20日教育局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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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01582號
主旨:所報 貴校短期代理教師97年年終工作獎金發放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8年1月9日高市光華人字第0980000004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次查教育部「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二、(一)規定:「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是以,代理教師支薪情形依據代理期程,區分為月薪及日薪,兼代課教師待遇則以鐘點費支給。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一)、8規定略以,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1)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97年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1.5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爰代理教師須於同年度12月份具支領日薪之情形,始得併計當年度實際在職支領日薪日數核發年終工作獎金,合先敘明。
四、綜上,有關國民小學中低年級導師依相關規定請假,由學校依課務安排之實際需要,決定遴聘代理教師,應依規定支給月薪或日薪。案內短期代理教師12月份支領半日薪之情形,不合上開支領規定,爰不得併計1至11月支領半日薪之天數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正本:高雄市前鎮區光華國民小學
副本:本市市立國民小學(除光華國民小學外)、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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