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施政報告》提出懷孕僱員可享有14周產假的建議,教協透過不同渠道促請教育局盡快在公營學校落實有關政策,提高家庭友善的僱傭措施。局方終在12月18日公布推行細節,為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直資學校和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制訂指引,於2019年1月1日起為學校提供津貼,讓合資格僱員享有14周產假。權益及投訴部將會員不時提出的疑問,並根據教育局的通告和相關資料1 ,整理後以問答形式相告。
答:可享有14周產假的女性僱員-
1. 資助學校核准編制內的教職員或以教育局其他津貼支薪的合約教職員(下稱合約教職員);
2. 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的教職員;
3.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及設有幼稚園班級的學校(下稱幼稚園)的教職員。
答:上述教職員如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於學校連續服務達40個星期,並可提供文件以證明其實際分娩日期或預產日期為 2019 年1月1日或之後,學校便須給予有關教職員14 周的有薪產假。
問:我的預產期在2019年1月15日,但在2018年12月29日已分娩,我是否可享有14周產假?
答:只要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連續服務達40個星期,而預產期或實際分娩日期在2019年1月1日或以後,便可享有14周產假。
問:教育局會否向學校提供津貼,在教職員放取14周產假期間聘請代職人員?
答:教育局會為已符合放取14周有薪產假的教職員向學校發放津貼以聘請代職人員。
1. 編制內教職員:資助學校按現時安排,向教育局以實報實銷形式申請發還代職人員薪酬。
2. 合約教職員:資助學校已運用原有的現金津貼支付14周有薪產假中首10周的代職人員薪酬後,教育局會以實報實銷形式發還該額外4周代職人員薪酬。若學校因某些原因未能連續聘請該代職人員14周,在理據充分下,教育局會酌情考慮發放該額外4周的代職人員薪酬。
3. 幼稚園:學校可以實報實銷形式向教育局申請發還聘請代職人員的薪酬。如合資格的代職人員聘用達連續90日或以上,幼稚園可以基本職級教師的薪酬範圍以月薪制聘用,如持其他資歷,代職人員薪酬則以支援人員的薪酬範圍作參考;如僱用期在90日或以下,則以日薪$943(持幼兒教育證書或以上資歷)或$357(持其他資歷)2 聘用。
4. 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教育局將根據14周有薪產假期間的代職人員開支計算學校的學費津貼或將開支納入直資單位津貼額內。
教師在可行情況下宜盡快與學校商議放取產假的安排;而作為良好僱主的學校,亦應對懷孕僱員給予體諒。學校在聘請代課教師時,應按照缺勤教師所屬的職系(學位教師/文憑教師)向該代課教師支薪,並在代課教師為學校連續服務滿90天後,按教育局規定將代課教師的薪酬以月薪支付。
如對上述內容有查詢,會員可致電2780 7337與教協權益及投訴部聯絡。
註 1:教育局通告第17/2018號「幼稚園教育計劃教職員放取有薪產假及代職人員津貼」、「教職員放取有薪產假的代職人員津貼:示例」及教育局通告第 16/2018 號「延長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計劃學校教職員產假」、「有關填報資助學校『額外代職人員津貼』申領表格的示例」
註 2:教育局會按學年調整日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