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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2 23:04:57| 人氣33,03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2【營業稅法】存貨轉供自用開立發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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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營業稅法】存貨轉供自用開立發票相關規定

存貨無償轉供自用或他人使用,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呢,基本原則應該視購進存貨時是否有進項稅額並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如果已經進項扣抵了,當然要有相對的銷項稅額,解釋函令整理如下:

1.存貨轉列固定資產-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79.2.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
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存貨轉列交際費、職工福利-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是否視為銷售釋疑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3.存貨轉列廣告費(贈樣)-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4.存貨轉列研究費-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72791號
供實驗等使用之材料或零件不視為銷售

營業人在產製過程中,為實驗、測試或品質檢驗而領用之材料或零件,屬供生產使用;尚非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之範圍,應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5.工廠之間存貨調撥-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4.23台財稅第7537919號
公司所屬工廠間以貨物互相調撥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發票

貴公司所屬水泥廠、水泥製品廠、紙廠及石礦廠四大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6.總分公司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存貨調撥-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92.5.6台財稅第920450193號
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者其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應視為銷售

主旨: 關於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以杜取巧。

附件: 二、本案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自即日起不得適用本部 75.4.23.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規定。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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