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技術外流」的法律規範:洩漏商業機密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 TechOrange 科技報橘
Search
Close this search box.

一文看懂「技術外流」的法律規範:洩漏商業機密需要付出什麼代價?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華為被控竊取商業機密的案子在近期被鬧得沸沸揚揚,而早在這之前,就已經有好多起台商技術外流到中國的新聞,偷竊科技公司的核心技術成為了一種新的犯罪方式,也讓原公司的競爭力大幅減弱,而其中又屬通訊技術更加脆弱,因此其被稱為「敏感科技」,本文將分析「敏感科技」與台灣法律之間的關係,說明如何抵制偷竊營業機密的方法。(責任編輯:鄭惟馨)

作者: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劉純妤

本文發布於:2019 / 1 / 30

科研發展在科技應用快速變遷的浪潮下,對國家經濟競爭力之影響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當國家掌握的核心科技項目、或是國內高科技產業擁有的關鍵技術輸出國外時,不僅可能會對特定產業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力造成重大打擊,視該技術項目在國家政策與國際產業鏈結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程度,亦有可能損害國家的整體經濟優勢,甚或危及國家安全的命脈。

因而,如何將優勢的、具敏感性之核心科技,不致因輸出境外反損害國內產業發展,便成為各國法制面競相關注的課題。

通訊技術被視作「敏感科技」,成為各國關注的科技法焦點

諸多課題中,國內近來關注的法制議題,雖多集中於營業秘密法的修正,但近幾個月來,對於中國大陸的華為與中興等「受到外國政府違法操控的特定公司」,已有澳洲、日本等國家紛紛傳出消息、發布國安命令或簽署法案,禁止該些公司參與其國家境內的 5G 網路開發計畫或參與建設資訊系統的投標活動,其共同理由均不脫國家安全的考量,將通訊技術視為敏感科技,限制特定國家對之投注資金。

顯見在國際間針對敏感科技保護議題,除了加強營業秘密的保護之外,管制境外政府或企業對國內特定產業的資金挹注,已是各國聚焦並積極頒布相關法令政策的方向

技術外流案例:台積電技術副理洩漏商業機密給中國公司

國內關鍵技術被竊取外流的相關案例層出不窮,舉例而言, 2018 年 8 月即有新聞報導,曾任職台積電的技術副理於在職時,即私下與中國上海華力微公司聯繫,欲爭取該公司的部長職位,即以列印攜出公司技術類機密文件的方式,竊取台積電 16 奈米前段、中段製程流程步驟及說明檔案,10 奈米製程機台產線配置及成本檔案,以及 20奈米產品異常問題彙整檔案等可視為高科技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被檢方以背信罪與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嫌起訴。在此之前,我國科技公司之核心技術遭境外企業,以吸收離職員工等方式竊取的案例,亦時有所聞。

預防「核心技術外流」的法律規範:限制輸出地點、控制資金流向

從我國現行法制面來看,在防止核心科技任意輸出境外的保護途徑與手段,不僅僅只有營業秘密之議題。基本上可以區分為四個領域,分別為國家機密保護、貿易輸出入與投資管制、政府資助科技研發成果管制、以及營業秘密之保護

國家機密保護,主要是透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保護被依該法指定為機密之資訊。貿易輸出入管制則係以貿易法為首,依循瓦聖那協議的核心理念與協議內容,主要限制高科技且具有戰略性質的貨品輸出至特定的國家與區域,防止該些貨品、以及用於該些貨品的技術流至特定國家或地區,藉此維繫國際安全與區域穩定;此外,除了對於貨物的管制出口,法律上亦有管制國內外資金的流向,防止外國企業(或背後的政府)以投資國內特定企業取得公司實質控制權的方式,間接取得關鍵或敏感性的技術資訊。

政府研發成果管制,則是針對政府投入資金資助研究機構或大學等研發的科技成果,限制該項技術為境外授權、或要求參與研究人員應簽訂保密條款等。而此種保護法體系的架構不僅為我國現行法所採,日本、美國以及歐盟等國家或地區,大致上盡皆採取相類似而可供對照比較的立法模式。故以比較法下的現狀對照而言,應可謂此種立法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

「管制投資」是最多國家採用的技術保護措施

這些針對技術保護目的而建立起的保護法制與措施當中,近年來較受國際間矚目的,即為前面所提到、與外國相關的投資管制。

從各國法制觀察,一般而言,這種投資管制措施主要係針對境外資金投資國內產業的情形。例如,我國在外國人投資條例中規定,對於境外資金投資國內或轉投資之情形,原則採申請核准制,由投資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案,而若是有害於國家安全或法律負面表列所禁止者,即禁止該外國資金之投資;又如美國,則是依據 FINSA(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同樣從國家安全的角度針對外國公司對美國之投資與核心技術交易,由 CFIUS(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實質審查外資對美國企業的併購交易;於日本,現行外匯與外貿法(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除了要求外國資金對日的直接投資行為應交付審查之外,若個案之外國對內投資事業種類,存在大幅損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該外國投資者從持有日本敏感科技企業之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其他外國投資者處,買進該非公開發行股份之行為,也必須列入事前申請與審查的對象。

台灣針對中國大陸做出較嚴謹的規範,防止合作過程中技術外流

另一方面,可以注意到的是,我國法中除了審查或禁止境外資金對內的投資案,也將國內資金向境外公司投資的態樣列入管制,並且針對中國大陸架構出較為嚴格的管制規範。

於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 6 條即規定,當國內資金對外投資將影響國安或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該投資案;此外,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當中,亦有就我國國內資金對中國大陸的投資案,做出相對明確且嚴格的限制條款,不僅明訂對中國大陸之投資和技術合作案均需事前取得經濟部之許可,更直接以負面表列的方式明訂出禁止或限制對外投資的國內產業類型。

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國內企業透過對境外企業技術投資或合作的方式,將其企業的關鍵或核心技術帶給外國公司,使該項技術喪失因獨佔的秘密性而產生之市場價值,進而影響特定產業所能賦予國家經濟環境的整體競爭力。

至於為何其他國家在法制層面並未採取這種限制國內特定產業資金對外投資的立法模式,一個或許可以思考的因素是,兩岸存在特殊的歷史背景脈絡而導致這樣獨特的法政策現狀。

敏感科技的保護法制不限於法令層級,而是建立在普遍的管制規範

然而,在這些法規範中,針對特定的國家、區域或是企業,在法政策層面建構出相對嚴格管制措施的立法形式,目前看來也非我國法所獨有。前文所提到澳洲針對華為、中興頒布國內 5G 開發投資管制法令一事,即為明顯的事例。

除此之外,美國亦於去年 8 月簽署新一年度的國防授權法案(NDAA)中,出於降低危害國家安全風險的考量,限制政府機構向華為、中興通訊和其他中國製造商採購對內部系統為「必要」或「關鍵」的零件、技術與服務;俄羅斯則有電子設備生產商和行業協會向政府提議,要求強制標記中興、華為設備供應商,並禁止中間商進口其設備。

美國與俄羅斯的作法雖非典型透過投資或企業併購管制保護敏感科技的手段,但在解釋上,仍可於某程度將之視為以法令限制外國資金(設備)進入本國企業的資通訊體系,藉此防止敏感的通訊技術本身因此遭到掌握,或避免因引入存在資安疑慮的設備,導致影響國安或經濟優勢的各類型機密資訊外流。

由此可以觀察到的是,敏感科技的保護法制建構形式,目前的國際趨勢已不限於在法令政策層級對境外政府或公司,建立一普遍且概括式的管制規範,而亦有可能針對特定具有國家安全風險的政府及其特定產業類型,明文制定相對嚴格的管制措施。

(本文經原作者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敏感科技保護法制之現狀與趨勢〉。首圖來源:, CC licensed)

延伸閱讀

禁止華為,歐洲的 5G 發展將延遲兩年!歐洲該如何在資安與發展間取捨?
【華為案新進展】不顧中國反對,美國司法部:如期引渡孟晚舟
工研院下令禁華為!保護國家機密,內部網路全面禁止華為產品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