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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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的離港限制

社會福利署由2023年9月1日起將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前「連續一年居港規定」下的離港限制由56天放寬至90天,即申請人在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超過90天,並符合其他申請資格,便可申請公共福利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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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廣東計劃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


  • 符合下列居住規定:

    •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於領取津貼期間,繼續在廣東居留;


  • 如申請人是香港公屋住戶,則必須在離港前交回所租住的公屋單位或刪除租約上的戶籍;


  • 沒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以及


  • 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
  • (1)高齡津貼

    • 年齡在70歲或以上。

    (2)長者生活津貼

    • 年齡在65歲或以上;以及
    • 須符合有關的入息及資產規定。

    註:

    •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津貼。
    •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醫以致離港超過90天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超過90天的離港日數。
    • 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
    • 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如下:
        單身人士(1)
      (港元)
      夫婦(2)
      (港元)
      長者生活津貼 每月總入息
      (由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10,710 $16,330

      資產總值
      (由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401,000

      $608,000


      「入息」包括工資、手工業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資、每月收到的佣金或獎金,以及從自僱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長俸、從收租所得的淨收益,以及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3)。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以及在安老按揭計劃(只適用於以自住物業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計劃)及保單逆按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則不包括在內,但款項中未動用而累積為儲蓄/現金的部分,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資產」(4)包括土地和非自住物業(5)、現金、銀行儲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包括債券、基金、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累算退休權益(6))、商業/作投資用途的車輛(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營業牌照,以及金條及金幣等。自住物業(5)、將來自用的骨灰龕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則不包括在內。


    • 註:

      • 「單身人士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未婚」、「分居」、「離婚」或「喪偶」的申請人。申請人只須填報其個人資料及經濟狀況。

      • 「夫婦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註)的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及經濟狀況。

        註: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i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iii)申請人同意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其他津貼。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 年金計劃包括由香港年金有限公司推出的「香港年金計劃」及市場上的其他年金計劃。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通常以每月形式發放)會納入每月入息計算。如固定年金以每季/半年/每年發放一次,則會按月平均攤分,計算為每月入息,但投保保費金額則獲豁免計算資產,不過退出年金計劃而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須納入資產計算。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或海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

      • 物業包括在廣東及廣東以外地方的土地及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車位等。只有一項作為廣東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及自用車位會視作「自住物業」,可獲豁免計算資產;其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物業或車位,均視作「非自住物業」,須納入「資產」計算。

      • 累算退休權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退休權益。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管理人最近期發出的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如申請人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未滿65歲,則其配偶/同居人士的累算退休權益(只適用於由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退休權益)可獲豁免計算資產,而每月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亦可獲豁免計算入息;但已被提取的累算退休權益須計算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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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 申請人必須親身於香港辦理申請手續。在辦理申請手續前,申請人需首先填妥「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詳情請參閱「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指引」第七項 (一))及近照兩張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人亦可透過網上表格提交申請。社署接到申請後,會透過預約邀請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見及完成申請手續。如有需要,社署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

  •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及「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指引」,可在本網頁下載,或到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申請人亦可透過電話或郵遞方式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索取。

  • 居於廣東的申請人可到指定地點索取廣東計劃宣傳單張、申請表及申請指引。

  • 指定地點資料 PDF 文件


  • 如已移居廣東的申請人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而又能夠提供由公立醫院/診所發出的文件證明其健康狀況,社署會委託代理機構協助申請人完成申請手續。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PDF 文件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網上表格﹚網上表格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指引PDF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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