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近求遠?蒐集資訊?第三方支付觀點比較|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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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近求遠?蒐集資訊?第三方支付觀點比較

2014-12-16 整理 文及元

2014年12月15日上午,許多人為了聆聽馬雲演講,專程前往台北會議中心參加2014兩岸企業家台北峰會。馬雲在張忠謀等多位企業大老面前對台灣年輕人喊話,說他要出錢讓台灣青年有機會前往中國大陸創業、發展與學習。當天傍晚,PChome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臨時召開記者會,提出他對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的看法,並且發表他親自撰寫的文章,指出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日前率領銀行業界代表前往大陸取經(拜訪阿里巴巴、百度、騰訊等電商,以及人民銀行等單位,進一步了解大陸網路業跨入金流的運作現況),根本是「捨近而求遠」的行為。

由於內閣總辭,詹宏志關心多年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立法略顯延宕,因此急切的他多次發表看法,希望能加快立法速度。他將砲口對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金管會根本沒有和網路業者交流或舉行公聽會之前,竟然委託銀行公會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12項子法,詹宏志認為,這根本是「黑箱作業」。他在這篇將近1800字的文章結尾中表示:

「這些嗷嗷待哺的百萬商家可從沒聽過台灣的大官看到放款機會,一到淘寶網,他們就看到了,還想把錢拿去借給大陸的小微企業呢?台灣的官員究竟是怎麼了?官這麼大,知識這麼少,怎麼不教人心裡害怕?」

以下是詹宏志與銀行公會陸續發表與回應的聲明和新聞稿全文,從中了解雙方觀點的差異:

為什麼李紀珠和金管會都錯了? 

文/詹宏志

2014年12月15日

台灣銀行業的龍頭、身兼台灣銀行董事長和銀行公會理事長的李紀珠日前高調率團登陸,說是要就第三方支付「向大陸業者取經」,記者在公開場合攔住我,問我的看法,我當然覺得五味雜陳,台灣的大官們眼高過頂,以為咱們鬼島國中無人,捨近而求遠,我忍不住半自嘲半感慨地說:「要想了解第三方支付的相關議題,找我就可以了。」是呀,台灣民間本來就有許多有知識的人,上網看看就知道,幹嘛還要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呢?

考察「他山之石」的求知之旅,終究是用功的表徵,有助於未來,也許應該鼓勵,不該批評,但我多麼希望李紀珠小姐六年前在擔任金管會副主委之際(也就是我和金管會開始吵架之時),就能想到這趟「取經之旅」,如果當時她與她金管會的同仁曾經放下傲慢之心,願意聽聽當時國內業者的呼聲,而在某個取經之旅後立刻對第三方支付有了「前瞻性的」開放想法與做法,台灣可以免於繼續落後這不必要的六年……。

但記者問到她對我的「取經」批評的回應,她說:「大陸已經實際在運作,而非想像的階段。」意思是說大陸的支付寶、財付通真的是「實作經驗」,又暗指台灣這位大言不慚的「大叔」不過是想像而已。這話也沒有錯,我確實只是紙上談兵,談得再好,很多項目礙於法令「都沒做過」(這種落後也是拜政府之賜),但這其實並不妨礙李紀珠理事長在國內取經,上櫃網路公司「數字科技」不就是因為「實際運作」而遭到檢察官起訴的嗎?這些年輕人當然是有經驗的。

事實上「電子支付」的需求很大部分是因網路交易而起(雖然接下來的應用則遠超過交易),而各地網路交易模式不盡相同,如果「取經者」目的與第三方支付有關,特別應該先弄清楚台灣交易環境的需求,盲目前往西天,取回來的經未必合用(這就是我為什麼要強調和國內業者溝通)。

但這趟取經之旅,李理事長的回答中又透露了是為了幫金管會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子法而來,這又引發另一個巨大問題,金管會為什麼把第三方支付的相關子法全部交付給銀行公會去草擬?銀行公會又為什麼神秘兮兮、偷偷摸摸地閉門造車,完全不讓網路業者參與呢?李理事長的回答是這樣:「不是我們不找,主管機關給我們的任務就是這樣。」金管會委託銀行公會制定子法,並沒有包含與業者進行公聽會部分,因此不會主動「與詹洽談」;她還說:「主管機關應該會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的意見,再修正相關法規。」

銀行公會覺得大張旗鼓登陸取經請益是沒有問題的,而不找台灣業者洽商是因為「主管機關給我們任務就是這樣」,這不是很奇怪嗎?這真的是金管會的原意嗎?行政院與金管會都應該說清楚,訂定第三方支付子法不參考業界意見是可以的嗎?等擬好了再開公聽會就好,是這樣嗎?李理事長以為我們是昨天才出社會嗎?金管會在經歷去年的震撼之後,仍然相信這樣的「黑箱作業」嗎?

更進一步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本來就是補金融機構之不足,同意讓非金融機構加入特定金融服務的行列,重要的本來就是對「網路業者」(非金融機構)的了解與相關意見的蒐集,行政院在草擬「行政院版」電子支付專法時其實已經做到充分與網路業者溝通的工作,金管會如今卻把訂定子法的重任交付給此一法案的「衝擊對象」來規劃,金管會沒有一點可能偏頗的合理懷疑嗎?如果一公開發現訂得不理想,我們要再經歷一場對抗與衝突的社會代價嗎?

金管會把子法逕付銀行公會來訂定是「便宜行事」,銀行公會關門開會、把網路業者排除在外則是「隻手遮天」與「暗盤交易」,兩者都該譴責;我要正告金管會的曾銘宗主委,以及新任的毛院長與張副院長,請注意您們的手下與周圍組織的作為,他們正在違反政府部門「公開透明」的治理精神。

最後,讓我再提一件與今天主題無關卻透露官員心態的事情;李理事長率隊登陸回台後表示,台資銀行應與大陸的互聯網進行合作,因為互聯網能夠掌握中小企業的經營實況、現金流量及信用狀況,等同於一個信用評等的單位;她又說,淘寶網上有許多中小企業與小微企業,台資銀行可與大陸互聯網合作,對中小企業與小微企業進行放款業務。我讀這個新聞實在吃了一驚,在台灣交易平台上的中微小企業賣家起碼也超過一百萬家,每一家的經營實況、現金流量和信用狀況也都在網路平台手上,大數據每天都在,他們也都有資金需求;這些嗷嗷待哺的百萬商家可從沒聽過台灣的大官看到放款機會,一到淘寶網,他們就看到了,還想把錢拿去借給大陸的小微企業呢?台灣的官員究竟是怎麼了?官這麼大,知識這麼少,怎麼不教人心裡害怕?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就詹宏志董事長今日意見之回應】新聞稿

2014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綜觀詹董事長的書面意見中,字裡行間存在很多的誤會及資訊上的扭曲,我們曾多次去電,希望能夠有溝通的機會,惜均未獲回應,深表遺憾,但仍期待能有溝通的機會。

銀行公會之功能之一係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策及金融法令之研究,故金管會相關涉及金融實務議題多請本會協助研擬大致方向供其參考,金管會為利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立法完成後得於短期內儘速完備相關法令,且因本會對於制定法規、自律規範已經相當有經驗,因此受到金管會的託付,請本會提供初步之建議草案內容,金管會待收到本會意見後,將由「金管會邀集第三方支付業者」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並非把網路業者排除在外。

大陸與台灣的金融發展成熟度不同,政治社會環境也不同,所以目前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確實比較快,但也還沒有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因此兩岸尚處在「相互學習」的階段,銀行公會及理事長皆從未說過第三方支付要向「大陸取經」。

另外,銀行公會在修法的過程中,努力蒐集各方的資訊及法規,包含美國、大陸、歐洲、日本等國家,且結合了銀行業辦理網路代收代付之實務經驗,且多與第三方支付業者有業務合作,亦或多或少可了解相關網路業者的需求,其目的是希望在修法的過程中,能夠蒐集更充分的資訊,訂出更適合業者未來發展的法令。

另外,有關於結合大陸互聯網金融一事,李理事長當時說明的是,由於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若要對「大陸的中小企業」授信,因為資源及分支據點有限,又沒有像在台灣有聯徵中心可以來提供大陸的中小企業資訊,為了對擬被授信的大陸中小企業做好徵信的工作,結合互聯網業者來提供資訊以增強授信能力,應是一個可行的方向。

最後再次強調,我們還是期待能夠提供一個理性溝通的管道,以避免誤會的產生及資訊的扭曲,銀行公會也願虛心接受各方指正。

編按:2014年12月18日,詹宏志發表二篇聲明,聲明之一是針對銀行公會於12月15回應新聞稿再做回應,聲明之二則是寫給金管會曾銘宗主委的建議。

對銀行公會回應的回應/詹宏志的聲明之一

文/詹宏志

2014年12月18日

正當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辛勤審查第三方支付專法的時候,銀行公會針對我日前引起波瀾的發言用新聞稿做出回應,文中說:「銀行公會『衷心建議』金管會改委由第三方支付網路業者訂定法條草案,交由金管會後,再由金管會邀集金融業者參加公聽會,而網路業者在訂定法令過程,如需銀行公會提供意見,銀行公會樂於配合。」

這項聲明讓我擊節贊賞,深深覺得「這才是正確的道路」,電子支付本來就是針對非金融業者而來,金融機構本來就什麼都能做,為什麼還要主導與它可能有利益衝突的法案呢?我覺得根源所在,是金管會未曾注意其間矛盾,輕率將相關子法交由銀行公會草擬所致。如今正本清源,我衷心建議金管會接受銀行公會的「衷心建議」(銀行公會為什麼在衷心建議四字加上括號,我有點摸不著玄機),讓網路業者來草擬相關子法,並由更有經驗的銀行公會來協助,我相信這是阻絕爭議、和諧共榮的正辦。至於草擬子法的單位,不管是交由中華民國無店舖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它有電子支付委員會),或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它有網路金融委員會),我都覺得是合適可行的安排,如果金管會同意此舉,我也願意發揮在網路界的影響力,努力促成這項安排。

銀行公會的聲明與「衷心建議」,也讓我對該公會與理事長李紀珠感受一新,我佩服銀行公會與李理事長願意在這紛擾中提出無私退讓的建議;公會聲明之中對我日前其他談話也有諸多解釋,但我應該說,草擬子法的利益衝突是當中的大事,其餘口舌是非都是小事,我願意收回我日前對李理事長所有不禮貌的言詞,並就引起李理事長不開心的言談正式表示我的道歉。

但在我發言時不禮貌的態度也曾引起金管會部分官員的不開心,有不具名的官員(雖然我也知道他是誰)回嗆說:「這是最壞的溝通方式。」當然,不禮貌永遠不是好方式,特別對下一代不是好的示範,我會儘量改善自身的修養;只是我也想提醒各界,人民火大的時候,有時顧不得禮貌,如果沒有我去年「最壞的溝通方式」,今天立法院也沒有電子支付專法可以審查呢。

給金管會曾銘宗主委的衷心建議/詹宏志的聲明之二

去年行政院開始草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時,網路業者得到被充分諮詢的機會,今年行政院專法出爐,不管個別業者的意見是否被採納,我們對過程都很認同,因而覺得應該完全支持行政院版的最終結果。專法送進立法院之後,又有三個由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版本,我個人詳閱之後也覺得各有所見,基本上不管立法院通過的版本是完整的行政院版,還是交揉其他委員意見,我們既然已經望穿秋水,自然都是樂見其成的。

但相關子法的訂定卻沒有這樣做,而是直接交給利益衝突方的銀行公會閉門來訂,我們網路業者無一人被諮詢,這當然是極不恰當的做法,而時間已屆,銀行公會草稿已成,我們全都無緣與會,這才造成我與李紀珠理事長不必要的衝突。現在,銀行公會發出新聞稿,『衷心建議』金管會改委由第三方支付網路業者訂定法條草案,您在回應相關詢問時,只說「非常感謝銀行公會的付出與努力」,接下來就由金管會「接手」了,金管會近日就會找第三方支付業者討論研商。

曾主委,這個回答看似平穩,但卻是不夠也不公正的;銀行公會本來已經擬定所有法條,現在只是不用正式提交,所謂的金管會「接手」,不過就是拿來銀行公會已經訂好的子法底稿,以金管會的名義召開會議;我過去多次上過政府的當(都是宣稱「以後」會找大家提供意見),請原諒我不能接受這樣的程序(如果張善政副院長覺得我太急,溝通的時間還沒到,我認為張副院長是錯的,溝通當然應該在架構建立之前,怎麼能夠在架構形成之後)。如果您自稱這是公正,那就是偏聽偏信,用了一個不公正的底層架構,創造一個假性公平的結果。曾主委,您是絕頂聰明的人,相信您知道我的意思。

目前顯然有一個絕佳機會,杜絕這樣脆弱的社會信任危機,就是您把「接手」來的銀行公會底稿先交給網路業者(不必找我,找任何的網路業者或網路公協會都行),讓網路業者研商之後提供意見給您,您再徵詢社會其他意見,這樣,一切阻礙都有了消弭的正當途徑。我知道這樣的請求對金管會十分不便,但「封閉黑箱」是金管會先造成的,不信賴的疑雲已經發生,何妨我們再加把勁把它徹底消除?

請細思我的衷心建議。

詹宏志2014/12/18

編按:以下是銀行公會於12月18日的回應。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就詹宏志董事長意見之回應】

2014年12月18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一、對於詹董事長質疑金管會不應將第三方支付子法交給最大衝擊對象(銀行公會)來擬訂法案草案

銀行公會說明:

金管會為儘速完備相關法令以利第三方支付業者展開業務,且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尚未正式成立公會,因此,於今年10月指示銀行公會於12月底前,提供12部子法草案初稿,並指示與其它網路業者溝通,將由金管會於收到銀行公會草案後,出面邀集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因此,法案研修的程序及方式,銀行公會皆遵從金管會指示。

惟若今有網路業者質疑不宜交由最大衝擊對象(銀行公會)來訂定初稿,且若該意見是代表多數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之意見,為避免修法困擾進而影響修法進度,銀行公會「衷心建議」金管會改委由第三方支付之網路業者訂定法條草案,交由金管會後,再由金管會邀集金融業者參加公聽會,而網路業者在訂定法令過程中,如需銀行公會提供意見,銀行公會樂於配合。

二、對於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質疑銀行公會訂定子法是「黑箱作業」、「閉門造車」

銀行公會說明:

如上所述,銀行公會對於法案研修的程序及方式皆是遵從主管機關之指示,亦即與其它網路業者之溝通,是在金管會收到銀行公會提供草案後,再由金管會出面邀集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並充分溝通,銀行公會只是遵從主管機關指示程序及方式辦理。此外,既然金管會將舉辦公聽會,大家都可充分表達意見,怎麼會是「黑箱作業」呢?

銀行公會在修法的過程中,絕非「閉門造車」,係努力蒐集各國資訊,包含美國、大陸、歐洲、日本等國家法規。同時,在修法過程中,李理事長一再強調,考量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之思維不同,修法必須包容前瞻性,讓第三方支付網路業者有適合的發展空間。所以,此次參訪大陸的過程中,除拜會大陸金融監理主管機關,也特別安排參訪大陸互聯網業者,了解其實務運作方式。另國內銀行業者已有辦理網路代收代付之實務經驗,且與國內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多有所接觸與業務合作,故非「閉門造車」。

三、李理事長從未說過「向大陸業者取經」,而是ㄧ再強調雖然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比較快,但尚未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因此兩岸應「相互學習」

銀行公會說明:

李理事長在各種場合不斷強調大陸與台灣的金融發展成熟度不同,政治社會環境也不同,所以雖然大陸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速度比較快,但也尚未發展到成熟階段,因此兩岸是處在「相互學習」的階段,此外,在與大陸交流時,大陸主管機關也表示,大陸也在試驗摸索的階段,可互相學習,故銀行公會及理事長皆從未說過第三方支付要「向大陸取經」。

四、李理事長並未批判國內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沒有實作經驗

銀行公會說明:

李理事長是在表達,修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因應未來業務一旦開放,防範可能產生的風險監管問題,目前大陸互聯網金融已經實際在運作,主管機關已實際面臨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而台灣因為多項網路金融業務尚未開辦,故金管會對於可能存在的監理上的問題,尚停留在想像階段,因此,李理事長並非批評國內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沒有實作經驗。

五、李理事長建議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對大陸中小企業授信,可以與大陸互聯網業者合作,以增強徵信能力、避免風險、保障存款人權益,是我們覺得較好的做法,如果各界在了解後,有其它建議,銀行公會將會虛心接受。

銀行公會說明:

李理事長當時談論此議題的背景,是在說明台資銀行在大陸發展如何避免倒帳。鑑於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因為資源及分行據點有限,又沒有像台灣有聯徵中心的資訊可以提供銀行作為放款的參考依據,是以,李理事長提供一個新的思考方向:未來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或可結合大陸的互聯網業者,運用互聯網業者所提供的中小企業經營實況、現金流量等大數據資料(Big Data),尤其是供應鍊之間的交易資料,來作為大陸的台資銀行分行對「大陸中小企業」徵信的參考輔助,藉此增強台資銀行大陸分行的徵信風險控管能力。這樣一個增強徵信能力、保障存款人權益的作法,是我們覺得較好的做法,如果各界在了解後,有其它建議,銀行公會將會虛心接受。

六、此次銀行公會出團參訪大陸係抱持平常心,出訪前因多家媒體希望能隨團參與,為便於與被參訪機構充分交流,且被參訪機構認為媒體隨團不妥,故未同意媒體參團,返台後,為了讓更多人了解大陸網路金融實際發展狀況,所以才會在回國時,將蒐集到的相關資訊與媒體分享。何來「高調」之有?

李理事長自從擔任金管會副主委以來,一直努力協助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能有一個合理的發展空間,相信當時負責督導網路金融業務的政務委員及部分的第三方支付相關網路業者應該都很瞭解。對於有網路業者既不願溝通也不加查證,而逕行引用一些被扭曲的資訊,進而對銀行公會及李理事長做不實評論,令人遺憾,我們曾多次去電,希望能夠有溝通的機會,惜均未獲回應。我們真誠希望網路業者給我們溝通的機會。

鑒於網路金融發展對社會具有正面作用,亦深切期盼相關子法能夠儘速修正完成,使相關業者及早有法規可遵循,以利開展業務。惟若第三方支付網路業者仍質疑不宜由法規最大衝擊對象(銀行公會)來修訂草案初稿,為利修法順利通過,銀行公會「衷心建議」:金管會改委由第三方支付之網路業者訂定法條草案初稿,交由金管會後,再由金管會邀集金融業者參加公聽會。

編按:2014年12月19日,第三方支付業界7大董座共同聯名發表聲明,呼籲第三方支付子法制定權責應該將交由金管會。共同聯名發表聲明的7人包括: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悠遊卡董事長張家生、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紅心辣椒董事長鄧潤澤、紅陽科技董事長劉宇田、綠界科技董事陳月卿及Pazzo董事長廖承豪。

勿延宕立法 子法交由金管會制訂!

綜觀世界之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從1998年美國Paypal到2004年中國大陸支付寶誕生與崛起,甚至是2007年非洲肯亞開始的M-Pesa行動支付,在在都讓人類在金融支付體系上有著突飛猛進的躍進,而躍進後帶來的好處是支付更方便、更即時、電子交易使得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亦降低洗錢與偽盜冒的風險、降低金流成本等等也就是因為這麼多的優點,造就了今年透過Paypal支付的金流量達新台幣2.357兆,透過支付寶支付的金流量更高達新台幣9.9兆。網路的興起與行動裝置的快速發展,全球各種產業均面臨著快速改變的挑戰,支付方式與支付工具也不例外。

台灣正因為長久以來金融秩序穩定,更極度重視消費者保護,因此即便是亞力山大事件,從原本是簡單的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消費糾紛,演變成為政府政策要求銀行業者賠償消費者損失,這是世界難得一見的特例,但也就是因為這樣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社會氛圍,造就了這十多年來金融體系上,保護與穩定重於興利與創新,這是有一定的歷史背景與包袱,而非單獨任何人的錯誤。

第三方支付相關專法自2012年8月行政院決議,9月從經濟部接手草擬法案至今,經濟部召開公聽會3次、金管會召開4次,而母法的制定,不論是行政院、金管會、支付業者、警政署、內政部、消保處、銀行業者、中央銀行等均已充分表達過意見,大部分業者亦都能夠接受母法的精神,但礙於國家電子商務乃為與未來經濟發展之大事,不容時程再有所延誤的前提下,金管會將繁複的類金融產業子法之制定交由銀行公會來草擬,其初衷乃為加快時程。據悉,金管會原訂在初稿草擬完成后再召開公聽會尋求業者共識。

未料此舉竟引發枝節爭議,甚至有延宕立法時程之虞。部分業者憂心銀行公會成員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在業務上有某種程度上之競合關係,若將子法初稿交由銀行公會草擬,恐有不利第三方支付健全發展之疑慮,但又若將子法交由業者草擬,又有淪為球員兼裁判自肥之虞。因此,我們呼籲:切勿因此枝節延宕立法進程,錯失迎頭趕上之機遇,期待主管機關能夠主動化解爭議,讓子法制定之權責交還由金管會為之,保持嚴謹但不失開放的態度,讓台灣落後的網路電子商務環境中,有機會在行動支付與跨境交易上迎頭趕上,切勿讓過去兩年來主管機關與各界的努力,一夕之間付之一炬。台灣的進步需要的是溝通而不是對立,更不是原地踏步,淪為空轉。

編按:金管會於12月23日召開召開研商儘速完成擬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授權法規命令及相關規範事宜會議,出席單位包括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8家網路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2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8家銀行。金管管強調,網路平臺業者與銀行應屬合作而非對立之關係,以下是金管會的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本(23)日召開會議,針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授權法規命令及相關規範如何儘速完成擬訂,進行意見交換,出席單位包括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8家網路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2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8家銀行。

金管會表示,網路平臺業者與銀行應屬合作而非對立之關係,網路平臺業者經營金流服務,須向銀行申辦存款、匯兌、信託或授信等業務往來;銀行藉由與網路平臺之合作,可使相關金融支付工具及銀行業務之推展更為便利,二者間業務合作與結合,將達成互蒙其利之雙贏局面。

本次會議中,除說明本條例草案授權法規命令及相關規範之項目外,並就如何儘速完成草案之擬訂,請各公、協會及業者代表提供意見,經廣泛交換意見及充分討論後,決議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持續協助預擬建議草案內容,並於過程中邀請網路平臺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等相關業者共同參與討論,於104年2月中旬前將建議草案內容提供予金管會。

金管會表示,各界所研提意見或預擬建議草案內容,均僅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待金管會參酌各界建議完成相關草案初稿之擬具後,預估於104年3月間正式邀集相關業者及政府機關召開會議(公聽會)研商討論,並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等事宜,過程中絕對遵循公開、透明原則,相關業者均可充分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更期待相關業者與金管會共同努力推動,完備相關法規制度,以加速本條例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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