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債權超過2年經催收無著,列報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2255)-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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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債權超過2年經催收無著,列報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2255)

更新日期:110-04-23

營利事業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該二文件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
(財政部67.2.20台財稅第31145號函)
(財政部99.4.15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