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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醫師聯盟論壇】從日治時期臺中州齒科醫師會「齒科醫療報酬額規定」的史料介紹 談當代醫療費用標準的自律管理

銳傳媒/鄭豐洲 2024.04.17 11:36

現代化的西方醫療制度於日治時期(1895~1945年)首次引進臺灣,並且經過幾個階段的變遷,臺灣的醫學發展不斷精進成熟,現代醫師(包含西醫及牙醫)更成為推動臺灣醫學及公共衛生發展的重要基石。隨著日籍牙醫師來臺執業及臺灣人到日本齒科醫學專門學校學習後回臺執業的人數增加,臺灣的牙醫學(齒科醫學)體系也隨之蓬勃發展。全島性的臺灣齒科醫師會在大正5年(1916年)成立,雖然成立之時是以在臺北市執業的日籍牙醫師為主,但隨著臺灣各地執業牙醫師(尤其是臺籍牙醫師)人數的增加,地方性的齒科醫師會也隨之紛紛成立,如臺北州、臺中州及臺南州等地的齒科醫師會。直至終戰前(1945年),臺灣的牙醫師人數達738人,其中臺籍牙醫師有493人。

日治時期的齒科醫師會(包含臺灣齒科醫師會及各地齒科醫師會)在組織成立後,每年都會定期召開總會,會員醫師參與討論關於齒科的學術議題、醫療業務管理、會務及會員福利等事項,以及辦理會長的選舉。實質上,與現在的牙醫師公會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一樣。這份史料-臺中州齒科醫師會「齒科醫療報酬額規定」,可能是日治後期臺中州齒科醫師會某一次總會議案的決議,作成正式的紙本文件或文宣,公告週知,日期為昭和二十年(1945年)二月十日。作為當時在臺中州執業牙醫師訂定自己「齒科診療所」(當時牙醫診所的稱呼)醫療費用價格的參考,也可以作為一般民眾對於牙醫收費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文件中「右ノ通リ相定候也」,是古日文的用法(並非現代日文的用法),意指關於齒科醫療報酬額的規定,如右所示。

「齒科醫療報酬額規定」相當於現在的「牙醫醫療費用標準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發現許多訊息,而這些訊息關乎當時的牙科醫療型態、牙科技術水準、物價水準及醫療費用的定價模式,並且各地可能有區域性的差異,值得深入研究。而從這份史料來看,日治後期臺灣的齒科醫師會所訂的齒科醫療額規定,內容相當完整廣泛,包括診察費、相關行政費(處方箋釋出、診斷書及鑑定書等費用)、藥價(包含內服藥及外用藥)、注射費及繃帶材料費,以及各項治療處置費用。可知當時「齒科診療所」相關的行政費用及醫療費用的規範,是由醫療專業團體(即齒科醫師會)會員商議後約定一個適合的範圍,由大家共同來遵守,自行依共同的規定來定價,這是一種專業團體自律管理的表現。

有趣的是,當時有「往診料」項目,又分為「市街庄內」及「市街庄外」兩種,費用包含車資。顯見當時牙醫師執行醫療服務也有到府服務項目,跑遠一點的情況(市街庄外),其所需「往診料」會比較貴一點。除此之外,醫療服務項目也相當豐富,尤其「手術料」涵蓋廣泛,包含口腔內外消炎手術、顎骨骨折手術、齒根端切除手術、整形手術(如齒槽突起整形),以及拔齒(包含特殊牙齒,如智齒、轉位齒及埋伏齒)。而除了口腔外科,其他牙醫醫療處置項目與今日的牙醫醫療分科無異,如齒石除去(現在的牙周治療)、齒髓處置及根管充填(現在的根管治療)、齒牙充填(現在的牙體復形)、補綴及維持裝置(現在的活動假牙)、繼續齒(現在的固定假牙)及齒列矯正。

觀察當代醫療相關費用範圍的決定,除了自由市場機制外,醫療職業專業團體(如醫師公會、牙醫師公會)本於自律管理的精神,可以透過民主的機制,會員醫師共同商議決定醫療相關費用(當然也包含掛號費等行政費用)的合理範圍,形成規範,並且共同遵守。這才是關於醫療費用最適合的管理機制。若由政府透過法規,強行限制醫療相關費用上限,不但違反自由市場機制,也破壞醫師團體的自律管理機制,無形中也限制了醫療服務的發展。

事實上,隨著科技的進步、醫療技術的提升、經濟的發展以及物價的波動,常規及新興醫療項目及其費用水準也可能隨之波動,而有所浮動或變化。什麼醫療技術成熟到可以成為收費的醫療服務項目,及其合理的費用範圍,還是只有醫療職業專業團體自己有專業判斷的能力,相關的行政費用及醫療收費標準(如費用的範圍)及什麼醫療服務可以成為收費的項目,都應該是屬於醫療職業專業團體自律管理的事項,也就是這些相關醫療費用的範圍及項目,適合交由醫界自行研議訂定。職是之故,「醫療費用標準規定」確實不宜有政府過多的干預及介入,但如果是由醫療職業專業團體共識決定的醫療費用標準,有人違反了這個大家所決定的標準,而基於人民團體沒有公權力,這時由政府出面行使公權力處理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的情況,在這個前提下或許是可行的。但如果是政府干預及介入更深的情況,例如政府一方面要由政府自己訂醫療費用標準,一方面又要介入處罰違反政府所訂標準的人,則可能反而處處掣肘,限制醫療服務的良性發展。

以古鑑今,從臺中州齒科醫師會「齒科醫療報酬額規定」的史料觀察,不難發現,早在日治時期,關於醫療報酬標準的規範就屬於醫師團體的自律管理事項。即便在日治後期的戰爭動員時期, 不受監督的殖民政府尚且不出手干預醫療相關費用範圍的決定。時至今日,現代民主政府若採取大政府思維,出手作過多的干預及限制,反而限制了醫療服務的發展,也違反醫療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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