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選得連任一次」是什麼意思? 在康世儒案 法院判決揭櫫三大法理原則: 1、任期競合理論: 正選和補選是同屬一屆任期。 國民黨主席任期四年, 馬英九第一次在05年當選, 任期至09年,雖在07年辭職, 由吳伯雄補選就任, 仍與馬英九同屬一屆任期, 因此,吳伯雄只能任職兩年。 2、當選就任標準: 「連選連任」的定義, 以「當選」和「就任」為標準, 不管任職是否屆滿任期。 馬英九在05年「當選就任」, 又在09年「當選就任」, 卽屬「連選連任一次」。 縱使07年至09年間, 吳伯雄補選就任, 亦不影響馬英九已 連選連任一次的事實認定。 3、民主政治秩序: 凡法律或章程對一職務, 設限「連選得連任一次」, 卽對該職務設定權力秩序, 連選連任第二次自始無效! 這是民主原則限縮權力擴張, 所設定該一職務的政治秩序。 馬英九若於13年再競選連任, 卽屬連選連任第二次, 其當選自始無效。 馬英九和國民黨中央 要如何建立更嚴密的法理基礎 去確定馬英九第三次競選主席 是可以迴避 國民黨黨章的任期限制 和法院定下的法理原則 是很大的考驗。 光論述 國民黨黨章不適用康世儒案, 或不受前述法理原則限制, 而提不出更具說服力的法理論述, 很難經得起法院的考驗。 縱使通得過法院檢驗, 亦難杜攸攸之口, 馬英九若因而終生身陷 「非法黨主席」的重重陰霾, 甚為不值! 若更等而下之, 僅高舉「以黨輔政」旗號, 動員人馬 質疑蔡正元的「動機」, 潑駡「反馬勢力集結」, 「反改革力量反撲」, 「黑金勢力回朝」 等等政治口號。 蔡正元要公開勸戒 這些政治動作, 既非正途, 亦非解決問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