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降機下降速度檢測,消防署回復如下:針對緩降機綜合檢查及判定方法業定有明文,惟部分消防專技人員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使民眾使用緩降機發生墜落意外,爰內政部106年11月3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修正發布之避難器具檢查表增列欄位及附表以供消防專技人員依上開基準逐具檢查設置位置、下降距離、時間及速率後填寫,請務必配合辦理,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至以人命來測試緩降機繩索是否需要更換及不當1節,查緩降機係消防安全設備種類之一,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平時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做好緩降機本體之維護(諸如避免日曬雨淋),而消防專技人員受場所管理權人委託辦理緩降機之檢修,應確實依前揭規定檢測,確認能否正常下降並量測下降速度,為避免場所於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時,有使用緩降機操作或消防專技人員進行上開緩降機下降檢查時可能發生受傷情事,本署已於106年8月15日以消署預字第1061113610號函請各消防機關確實宣導轄內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及消防專技人員,下降人員務必穿著馬克型安全吊帶或打上座位式席結(均含鈎環)、架設確保繩及下方舖設軟墊,並配置適當確保人員,俾確保操作者下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