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领取年金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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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9月26日,国常会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不少伙伴看到这个消息,产生这样的疑惑:领取养老金还要交税了?那购买的商业养老金领取要收税吗?

其实,是不用交税的,只是大家伙对这个政策的解读有点小问题。本篇文章,老兰将延伸至养老保险体系,与大伙探讨养老金与纳税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有四大支柱,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占比65.76%),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占比34.23%),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金,第四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四支柱合计占比仅0.01%)。

此次国常会大力推进个人养老金政策,也是为了促进我国养老体系综合发展,为未来国人养老提供多元保障。具体成因可以参考《》

二、养老保险与纳税问题解读

首先,针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这就需要纳税了,具体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捡重点解读如下:

1、交年金时期,以工资为基数4%以内的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纳税;超过4%以外的需要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时期,根据政策规定,暂不需纳税。

3、领取年金时期,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再而,针对最新出台的个人养老金,正确解读是这样的:缴纳个人养老金时期,缴纳费用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所得额税前扣除,即可以降低当期个人所得税;等到了退休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则需要按照3%纳税,这是一个税费递延的做法,即把现在节约的税延迟到退休后交;也是国家为了鼓励国民缴纳个人养老金推出的一项福利政策。

最后,则是关于保险经纪人经常向您推荐的商业养老年金。《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养老年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从保险公司领取的年金,并不面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结论: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三大支柱均不涉及纳税相关规定,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领取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延伸思考

从《个人所得税法》中可以看到:各类保险理赔款(重疾理赔金、身故理赔金等)也是不用交税的。那么我们思考:增额终身寿领取是否需要纳税?若未来我国开征遗产税,身故理赔金如何认定,又是否需要缴纳遗产税?

此外,我们经常听到:保险资产具有避税及避债双重功能,那它们的底层逻辑以及实施路径又是怎样的呢?

如果您也正好对这方面感兴趣,欢迎前来一起探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