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大幅修正犯保法 補償金採定額 不再減除或返還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嚞慧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重點。(歐陽夢萍 攝)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嚞慧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重點。(歐陽夢萍 攝)


為加強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法務部大幅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增訂「犯罪被害保護令」專章外,在犯罪被害補償金部分,從以往國家「代位賠償」性質改採「國家責任」的概念,縱使最後法院判決無罪,也不會命被害人返還,且不再扣除被害人及家屬獲得的其他損害賠償金額,同時放寬申請期限。

法務部大幅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現行45條、未分章修正為100條,分為6章,並已在3月30日送到行政院審議。

其中,在補助金規定方面進行了大幅修改,先將其定位由現行採國家先「代位支付賠償」,改為「國家責任」的社會福利給付,給付也不再分項目,對於死亡者家屬定額給予新台幣120萬,重傷部分則視失能情況給予60萬到120萬;縱使事後法院判決無罪,也不會再命被害人返還。另外,現行犯保法規定若犯罪被害人已受有其他損害賠償給付,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修正草案也刪除這項規定。不過,以本月初發生的太魯閣號事故為例,目前已知每位罹難者可獲540萬賠償金,已超過目前的補償金總額,除非犯保法能在2年內修正通過,才得以領取120萬補助金。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嚞慧:『(原音)如果這次的修法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是在2年內,那他提出的申請,只要那時候補償金的審議委員會還沒做出決定之前,或者是等新法施行之後,他才提出申請,那他適用的是修正後的犯罪被害補助金,就不會受到那所謂已經有台鐵提供的補償的影響。』

在這部分,法務部也提出修正,將現行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的時限放寬為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10年內都可申請。

另外,修正草案也增訂「犯罪被害保護令」專章,因故意犯罪致死者的家屬或重傷者以及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保護機構等都可聲請,包括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恐嚇、接近、跟蹤、騷擾或連繫聲請人或其密切利害相關之人,違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以下罰金,保護令的效期最長2年,每次得聲請延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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