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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指出,社會住宅成本之認定,原則上以直接與間接興建成本、利息、長期維護費為主,就地方政府而言,因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因此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亦不屬於所謂「機會成本」。內政部尊重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社會住宅租金標準,也認同以社會福利資源搭配住宅補貼資源的做法,但應注意個案租金水準的民眾負擔與社會觀感,以避免無謂衝擊社會住宅應有之形象。
為減輕地方興辦社會住宅財政負擔,內政部除修正住宅法協助地方得租用應有償撥用之國有土地,減輕土地取得成本外,並建置融資服務平台,協助地方取得低利融資,針對興建期間融資利息及營運期間非自償性經費。執行以來的貸款年利率均低於1%,有效降低執行成本,讓地方得酌情降低租金,以符民眾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