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自杀母亲没死成被判死刑,当事人给家人写信「就要解脱了」,如何看待此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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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就不对呀,什么叫一家四口自杀,两个孩子是无辜的,她们并不愿意离开这个世界。自己不想活,却剥夺了两个无辜的孩子生命,这种人当然应该判死刑。

3年前,2020年4月26日晚,孙乐姝和丈夫孙振涛带着两个8岁的双胞胎女儿一起服药自杀。两天后,一家4口被人发现,最终只有孙乐姝活了下来。
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孙乐姝试图解释:她和丈夫婚后渐生嫌隙,为争夫家几亩荒地而姑嫂失和,最后不堪经济压力,又怕两个孩子在世受人冷眼,因此夫妻相约携子自杀。

最近几年,因为厌世带孩子自杀的新闻出过不少,这当中,折射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孙乐姝是有让人同情的地方,但是,因为自己悲观厌世,就残忍剥夺孩子生命的母亲,必定受到社会的谴责。

法律的存在,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为自己不想活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怕这个人是她的孩子,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潍坊市中院认为,孙乐姝因悲观厌世购买致死药物,给两名未成年女儿服用致死药物,与其丈夫孙振涛相约自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种母亲如果能苟活下来,那么下次带孩子自杀的悲剧还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就应该加重判决,避免因为自己悲观厌世,夺走无辜孩子的生命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