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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召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雇主應給公假,教召一樣要算薪資,此外教召請公假,要提供召集令做為請假證明。
由於教召時機與期間,不是由勞工可以左右,一般來說,並不會因為教召而影響人員任用,離職後去教招,時間點來說是可疑的。
Q2:公司要勞工離職,就算未通過試用期,仍屬非自願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Q3:變更薪資結構來說,勞動契約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工資的金額、結構,是勞動契約中極重要的內容
一旦更改,一定要雙方同意
不管是減薪、或是變更新資結構,雇主都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為避免爭議,甚至最好有書面同意
未經勞工同意,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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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公司跟我結算3月底的薪資,本來面試談好的說3萬,但公司認我我做的技術不夠昨天才跟我說變2萬8又減掉全勤1800元變成了一天873元,這樣薪資可以這樣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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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向公司出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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