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放大
Hans
1
發表
我想請問,
來公司未滿三個月(到職日5/18)
我在七月中需要教召六天,由於20號前需要傳下個月指定兩天休假,在6/18號傳好指定假兩天並告知七月中要教召,6/23跟公司要在職證明,卻在6/23下班後,已Line訊息通知,說不勝任此工作,做到6/23號就好
1. 請問在公司還沒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會被已曠職算計嗎!?
2. 請問這樣算是變相因為我要教召而解僱嗎!?
因為需要用錢,突然告知明天不用來了,
造成我七月可能沒有工作的損失,
能跟公司要嗎!?
6/25號
後來我問不勝任原因(已讀沒回應)
資方直接說公司在十天前在已通報勞動局,
3. 請問未滿三個月能直接連告知都不用就預謀性裁員嗎!?
這樣沒違反勞基法嗎!?
vacationQuestion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7-02 17:35:08
1.除非有部份工時需要釐清,那麼要求勞工出面釐清後才發薪,就未必違法
否則未依約定時間給付工資,依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雇主仍未給付,才有依法開罰的問題
2.沒有資遣明細這種文件,但是資遣費應該會紀錄在薪資單裡,
而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有提供薪資單的義務,不提供會有違法的問題
雖然公司仍不可扣留工資
不過依上面的猜測,很可能只是公司內部作業程序的問題
可考慮7/7前去一趟公司,按照上面建議的方式填寫,讓雙方都好做事
沒有必要「堅決不配合作業程序」,白白增加爭議、且讓雙方都不高興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7-02 10:12:31
6/28的回覆已經提到了
不管是資遣、解僱、自請離職,都是契約終止,慣稱「離職」
都是離開現有職務,要做交接程序,只是一般還是習慣說離職交接
「離職」不等於「自請離職」
因此公司要求您回公司繳交東西和拿薪水,並不代表是強迫自請離職
不需要過度反應
上面也提到了,這張離職單,您可在「其他」填寫非自願離職即可
如果公司請您填寫的離職單,限定勾選自請離職的事由
這時再反應也不遲
再次強調,資遣也好、解僱也好、自請離職也好
做好交接工作,是勞工應盡的義務。
您的制服和工作證,不管是那一種終止契約,都要繳回公司,這是是合理要求
如果您未繳回公司,可能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您可先回公司辦妥交接程序,減少爭議
如果真的有強迫「自請離職」,再考慮向勞工局申訴
以目前的資訊看起來,還沒有足夠的事實跡象說明公司違反勞基法
所以您現在申訴,暫時沒有任何效果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6-28 09:51:33
這張應該主要為公司內的離職交接程序
畢竟資遣、解僱,也都是離開職務的一種,只是主動、被動的不同
既然有「開除解僱」選項,就表示這張離職單並不侷限於自請離職的用途
雖是沒有「資遣」選項
您應可自行勾選「其他」,並填寫「非自願離職」或「被資遣」
如此就沒什麼不能簽的問題了
除非公司不准許填寫非自願離職,強迫只能勾選其他個人性質的離職原因
那麼這張離職單就不可輕易填寫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6-26 19:06:22
資遣當然是需要勞基法第11條的事由
不過如果您公司有約定試用期
雖然勞動部認為試用期內,仍要遵循法令規定
但法院對試用期終止契約比較寬鬆
如果您與雇主的爭議,只發展到勞工局,則資遣事由會很重要
但是如果發展到訴訟,則法院不會太關心試用期間的資遣事由
所謂離職單,要看內容
如果以主管機關提供的範本來看,是有勾選自請離職或非自願離職的欄位
另若確實有給非自願離職單,其實簽署離職單的重要性就沒那麼高了
或許您可先確認離職單的內容、或要求看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離職聲明,口頭也算,不過通常公司會有離職交接程序
做好離職交接,是勞工的義務
建議您不必太過恐懼與排斥
先看清楚文件內容,也或許只是交接流程
以目前的狀況描述,公司聲明有資遣通報、也承諾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暫時還未必有違法情事,現在申訴太早
Hans
1
回覆2018-06-25 19:55:41
謝謝莫大,
只能說可能太早跟同事說教召的事,
被幹部聽到,才被搞到這副田。
只想在請問莫大,
1.假如他們一開始開給我的薪水是
吃飯車錢全勤加起來 26000,
那我這個月能領到全薪還是只能領到6/23被終止契約錢呢!?
可以請莫大幫我算,我這樣到時公司10號(發薪日)加遣繕費該給我多少,假如有少 ,該怎麼處理!?
2今天跟經理要非自願離職證明,她只求要我先把制服名牌那些繳回,開證明的不是她處理這樣打發我,萬一公司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
沒有證明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
我需要先拍打卡紀錄自保嗎!?
3.想請問假如公司沒有提前通報,
也是能資遣的嗎!?
他們有沒有通報能查的到嗎!?
再麻煩莫大幫忙了🙏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6-26 08:37:51
月中到離職,依在職天數計薪
6/23是在職最後一天,六月計在職23天,因此只能領到23天的工資
如果有全勤獎金,要看公司的全勤計算方式
一般不足月,是不會有全勤獎金的(相信您五月份也沒有全勤獎金可領)
資遣費的計算,您可以參考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網頁
依照勞退新制,年資一年,資遣費0.5個基數,不足一年的部份依比例計算
您從5/18~6/23,共在職37天
所以是37/365/2=約0.05個基數(基數=平均工資)
如果您公司平均工資以26000計算,則您的資遣費大約為1300元
不過您的平均工資未必是26000,至少您五~六月應該都沒有全勤獎金可領
平均工資定義,可參考勞基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非自願證明,雇主有開立的義務
如果您公司確實進行資遣通報,表示願意照規矩處理,應該不會不願開才對
要求將制服名牌繳回,完成交接後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算是合理要求
假設真的公司不願意開,您可向勞工局申請
勞工局在查證後,會由勞工局開給您,一樣可申請失業給付
至於資遣通報,是公司與勞工局之間的事,勞工不會知道
資遣通報的用意,在讓勞工局知道有勞工需要後續的就業服務
未通報,雇主會受罰,但並不影響資遣的效力
這個環節,其實與勞工沒有太大關係,勞工也使不上力,無須關注
Hans
1
回覆2018-07-02 11:35:13
莫大不好意思上面沒提到,
我是已經 完成交接也歸還公司所有東西,
唯獨他們說的 公司離職單我是沒有寫。
想請問
1.原本發薪日是10號,
假設公司沒在發薪日匯錢給我,
算是扣著薪水,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2.能跟公司要薪資條及資遣明細嗎!?
照勞基法公司不提供也可以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10號剛好卡在我正在教召中
再次謝謝莫大耐心的回答。
Hans
1
回覆2018-07-01 22:43:16
明明是資遣,現在說
不按照他們的寫離職單就不支薪,
算是強迫簽自願離職嗎!?
說超過期限要自己去跟總公司處理⋯
請問到時發薪日10號他們沒發薪,
我這情況能到勞工局申訴有用嗎!?
Hans
1
回覆2018-06-28 04:07:38
今天回公司收到這張,說要寫了才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然後聽同事講,他們說店長說如果我不簽就拿不到薪水,我覺得這很像拐騙簽自願離職,請問這張能簽嗎!?
Hans
1
回覆2018-06-26 18:07:13
再次謝謝莫大這麼詳細的解說,
稍微查了相關資遣的文章,
有提到 如果公司依不勝任工作而開除員工,
是要有證明員工無法勝任的證據
1. 還有提到,開除員工前有沒有適當的調動或要求改善的方式,但公司完全什麼動作都沒就直接開除,這樣也是可以的嗎!?
今天經理要求我要先寫離職單才願意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但簽了不就等於我同意自願離職!?
2. 假如我不簽離職單,會怎麼樣嗎!?
他們會不發薪水嗎!?
我這種情況去勞工局申訴有用嗎!?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6-25 09:26:48
您於6/23被資遣,6/25向公司詢問不適任原因,公司回答已於10天前進行資遣通報
向前推算,公司決定資遣的日期可能在6/13左右
而您在6/18知會七月中教召,時間序上比較晚
如果公司陳述屬實,則您被資遣的原因,與教召未必相關
教召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雇主應給公假
因教召請公假,要提供召集令做為請假證明
由於教召時機與期間,不是由勞工可以左右
一般來說,並不會因為教召而影響人員任用
況且您公司資遣的時間點,離教召還有一段距離
比較難判斷是因為教召而資遣
因此,您的問題只在於,公司資遣程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年資三個月以上,才有資遣預告的問題
未滿三個月,資遣並不需要預告,只是要在10天前向勞工局做資遣通報
如果您公司資遣通報的條件已滿足,則6/23終止勞動契約,並不違法
既然6/23已經終止契約,後續就沒有勞動契約存續,也沒有曠職的問題
公司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若未提供,則您可要求。但這與是否曠職也沒有關聯
除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您可要求的是資遣費
如果公司的確是有進行資遣通報,則應該是依循主管機關的見解,以資遣處理
理論上應該有資遣費
您可參考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年資一年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的部份,依比例計算
至於七月份無工作、無工資的問題
以現有資訊看來,目前暫時看不出公司有違法的狀況,
除非有其他跡象證明公司資遣程序有問題,否則沒有可求償的項目
只能建議:儘快找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