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简称香港律政司司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香港律政司(英语:Hong Kong Department of Justice),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负责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是林定国。 [2]
- 中文名
-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 外文名
-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律政司司长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是行政长官、政府、个别政府部门及机构的首要法律顾问。现任律政司司长也获委任为行政会议议员。除了进行刑事诉讼外,律政司司长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亦以被告人身份与讼。 [3]
检控刑事罪行与否,完全由律政司司长决定,律政司司长在这方面的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控告政府的民事诉讼中,律政司司长以被告人身分与讼,并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及公众利益。 [3]
律政司司长有责任维护更广义的公众利益,他可申请司法复核,以强制执行公法方面的权利,也有权介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在审裁研讯中,他代表公众利益而以律师身分提供法律意见。律政司司长也是慈善事务的守护人,在所有为使慈善信托或公众信托得以执行而进行的诉讼中,律政司司长必须为与讼一方。此外,为一般公众利益,律政司司长有责任作为“法庭之友”(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其中最重要的事例是把涉嫌藐视法庭的个案通知法院。 [3]
在众多其他职能之中,律政司司长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以及扑灭罪行委员会副主席。他亦是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策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和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3]
香港英治时期称为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亦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当然议员,是香港主权移交前仍然由非华人担任之司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律政署 (英语: Legal Department)。
香港英国殖民时期律政司
1、斯特灵(Paul Ivy Sterling)1844年—1855年
2、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3、阿当斯(William Henry Adams)1859年—1860年
4、司马理(John Jackson Smale)1860年—1866年
5、潘斯福(Julian Pauncefote)1866年—1873年
6、布林士顿(John Bramston)1873年—1876年
8、柯马理(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0年—1889年
9、葛文(William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10、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11、戴华士(William Rees-Davies)1907年—1912年
12、柏尼路(John Bucknill)1912年—1914年
13、金培源(Joseph Horsford Kemp)1914年—1930年
14、晏礼伯(Chaloner Grenville Alabaster)1930年—1941年12月25日
署理 史德邻(G. E. Strickland)1945年8月—1946年12月
15、祁利芬(John Bowes Griffin)1946年12月—1951年
16、赖德遐(Arthur Ridehalgh)1952年—1961年
17、许楠(Maurice Heenan)1962年—1966年
19、何伯励(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年9月30日—1979年6月3日
20、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年6月4日—1983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会获编配官邸,位于香港岛施勋道19号。
律政司司长坐驾的专用车牌是“SJ”,是英语“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简写。
律政司司长月薪为港币322,850元 (2002年) [6],现时薪金为月薪港币346,850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