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撤控惹爭議 應考慮公正觀感

律政司撤控惹爭議 應考慮公正觀感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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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於已婚警員宿舍的22歲女銷售員早前涉嫌藏有2.96公斤氯胺酮(俗稱K仔),被控危險藥物販運罪,但控方周三(27日)以「證據薄弱」申請撤控。此案連裁判官也表明案件有機會罪成,外界自然不解律政司的撤控決定。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此「任何干涉」,當然包括社會壓力甚至裁判官的意見在內,故此律政司此次堅持撤銷檢控,所有人均須尊重獨立檢控的原則。但是在控方解釋原因後,裁判官仍然覺得奇怪,便說明律政司在此案的處理仍有進步空間。

比如控方提及無法檢視被告電話內訊息,證據不足,但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則指很多同類案件的證據亦無涉電話訊息,且包裹地址的租客、持有鑰匙,或只是為商業登記地址的持有人,亦有被檢控的個案。至於其他方面的證據,鄧少雄亦指出「如果陪審團喺適當嘅引導下,佢(被告)好大機會被定罪囉」。社會對律政司的決定有所質疑,可以說是正常不過。

民間對起訴721元朗站白衣人的進度也頗有質疑。(資料圖片/香港01記者攝)

檢控工作可檢討

正如法律界有諺云,公義不只要伸張更要彰顯於人前,律政司不論是作出撤控或檢控決定時,都應致力清楚解釋其依據的準則,增加公信力。事實上,律政司檢控與否已不只一次引發爭議。從1998年決定不起訴星島集團主席兼大股東胡仙串謀詐騙,到去年社會衝突中,律政司被指對7月21日元朗施襲者的檢控緩慢,今次藏有近3公斤K仔、居於警員宿舍的女銷售員獲撤控,律政司如何保持公平公正的觀感,是值得檢討的工作。

我們過去曾經指出,律政司司長是特首提名委任、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及參與政策決定的官員。但司長同時可以作出檢控的最終決定,兩個角色的重疊,讓人可能令人憂慮律政司司長在政治敏感案件中的傾向。

整體機制的檢討上,律政司的檢控原則可增加透明度和獨立性,例如釐訂更清晰的檢控準則,甚至將刑事檢控權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作最終決定,獨立於律政司司長。就當前的社會環境來說,律政司的檢控和撤控決定,也應該作更有說服力的解釋,以讓公眾明白其理據。

一旦社會對檢控制度不信任,不只影響了公眾對政府的信心,甚至影響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尤其目前社會處於非常時期,政治爭議不息,律政司更須展示其公平公正的精神,不能以為耍官腔可以了事。捍衛香港的法治精神,除了市民需要守法、警察需要執法外,律政司的獨立及公信力也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