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小燈泡案」的兇嫌王景玉,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15)日再度開庭審理,律師認為王開庭前自顧自地的在笑,且有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根本沒辦法討論案情,當庭聲請鑑定王景玉有沒能夠接受審判的「就審」能力,合議庭評議後,再決定是否同意聲請。

王的律師黃致豪說,聲請鑑定就審能力,不是要拖延訴訟。他說在開庭前,於看守所接見王景玉時,發現他自顧自地的在笑,王說聽到有人跟他講話,當時還發現王有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根本沒辦法跟他討論案情。今(15)日開庭前,也發現王在法庭上,法警在場情況下,也有類似情況,聲請鑑定就審能力,這是被告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黃致豪表示,律師是依刑訴法刑163條第2項,作這樣的主張,請求合議庭依職權調查清楚,如果未釐清,持續繼續訴訟的話,這是很冤枉的,黃說律師從未想要拖延訴訟,也希望訴訟要快點結束,但這是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造成大家觀感不好,「我們很抱歉,因為這是法律和憲法賦與被告的權利」。

被害人小燈泡家屬委任律師,庭後則表示,對更審合議庭重新調重,家屬表示尊重。

王景玉是在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時許,騎車在內湖西湖國小附近,見女童小燈泡與母親經過,因此持刀猛砍女童,造成女童當場死亡。這件隨機殺人案爆發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一審認定王罹患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不得對身心障礙者處以死刑,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為王因為疾病,欠缺行為辨識及控制能力,仍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認為王在犯罪時,控制能力並沒有顯著降低,且原判決在刑後監護處分的相關規定並未說明清楚,也未回應檢方上訴理由,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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