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達解釋,律師本身專業化及自律的控管,這點要修法配套,「這點如果不處理,等於讓民眾打官司不只是上法院賭博,甚至連找律師都是賭博,而且還強迫要賭」,因為當每個律師在網路上都吹噓自己很厲害,民眾如何能夠篩選真正適合自己的律師?

他也指出,非法人的個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費用,應該在個人綜合所得稅制中給予扣除額,「這也是要透過修法來完成的」。他表示,目前制度上,政府打官司,律師費是花預算,財團、企業打官司,律師費可以列報費用,但一般民眾打官司卻沒有所得稅扣除額的優惠。

吳俊達說:「這點對個人甚為不公,助長雙方訴訟地位的不對等、傾斜,造成個人在對抗政府、財團,就像是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極度弱勢,進而嚴重阻礙社會正義的實現。」未來如果繼續維持律師費沒有所得稅扣除額,更可能逼迫小老百姓放棄訴訟。這兩個問題如果不處理,他認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的正當性,應受到質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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