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律師邱彰(見圖,本報資料照片),在民國98至99年間,受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委任向各大銀行提訟求償,台北地檢署發現邱彰僅有美國加州律師資格,沒有台灣律師資格,依法不得在台辦理訴訟業務,昨天依違反律師法罪嫌將她起訴。檢察官並以她在各地共違法提起10件民刑事訴訟,請求法院分論併罰。
邱彰對檢察官起訴她,認為「可笑、荒謬」,她說,檢察官誤解律師法,律師法當然也包括外國律師,起訴她已違反WTO會員國的服務平等原則,她將向WTO提出申訴。
至於檢方質疑她向當事人收取5%或10%費用,她解釋那是替當事人向香港金管會提告的訴訟費用,她在台灣並沒有收費。
起訴書指出,邱彰未取得台灣律師資格,僅在民國97年向法務部申請許可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範圍限於美國加州之法律或美國採行的國際法事務,不得在台辦理訴訟業務。
但邱彰自98年6月至99年3月間,因美國雷曼兄弟連動債造成台灣大批投資人損失,她召開或出席各地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向民眾表示可簽立委託書,委託她提出民刑事訴訟,向各銀行求償。
民眾遂委託邱彰向銀行求償,並同意委任費用依邱彰所定得償金額5%或10%為酬金。邱彰以工本費、車馬費為由,向每位當事人另收取5000元費用,代為撰寫訴訟書狀,並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應訊。
北檢是在偵辦一起違反信託業法案件時,發現邱彰違法在台從事訴訟業務,因此主動分案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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