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過小的血手套證據
美國警察順手栽贓的情形,是辦慣刑事案件的律師所週知的,尤其是煙毒犯,例如電視新聞常說,警方在臨檢時察覺可疑,上前攔車盤查,車內人下車後,突然褲子後口袋掉出一包毒品,或是嫌疑人突然將毒品拋到附近牆外、漁池或林中云云,其中有不少是警方明知對方為煙毒犯,但苦無證據之下的栽贓。警方或許嫉惡如仇,為求破案不惜一切,但是,這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都是違法的。
那麼,辛普森的律師團隊如何證實血樣是被警方栽贓的呢?
辛普森案剛發生,第一個律師是前面提過的魏茲曼,此君雖頗有名氣,專長卻是稅法與所有權方面的案件,一下就被解聘了,取而代之的是西岸有名的刑案律師夏比諾,他也就是辛普森6月17日拒絕向警方報到時,在公路上與警方捉迷藏達6小時,9千萬人在電視螢幕上看公路上的追蹤轉播,最後出現在記者會上的律師。然而預審之後,他的領導權漸漸被柯肯恩給取代了,據說辛普森曾告訴科肯恩:「夏比諾是場上教練沒錯,你可是四分衛呢!」在美式足球進行時,大部分進攻,都是由四分衛發動的。因此,柯肯恩衡量全局,決定必須更積極些,找出警方可能負責栽贓的人,這也就是為何佛曼(Mark Fuhrman,1952~)被盯上了。
前面說過,辛普森的太太及其友人被發現後,警方電話聯絡不到辛普森,於是直接到他家,後來說是在辛普森停放的福特多功能休旅車Bronco的手把上,發現幾滴血,於是佛曼警官翻入一道辛普森家院子裡的內牆,打開大門讓其他3名警員進屋搜索。他們簡短詢問過在主屋外客房裡的辛普森客人之後,巡視周遭,佛曼說他發現一只血手套,日後證明和在血案現場發現的一只血手套是一對,是妮可在百貨公司賣的限量版。而這只在辛普森家發現的手套,經血跡檢測屬於2名受害者,也沾有辛普森的血。於是,辯護團隊在預審時便傳佛曼到庭作證。
檢方說,在現場區發現的另一只手套上有辛普森的血跡,是因為辛普森戴著手套在與被害人高曼搏鬥時,傷到了手指。辯方團隊卻反駁,如果有割痕,才可能傷到手指導致出血,但兩只手套都沒有任何割損。何況,事發後檢方也檢查過辛普森的身體,並未發現他有受傷的痕跡。辯方說,很有可能連手套都是佛曼從犯罪現場沾上被害人血跡,再帶到辛普森家栽贓的,因為他抵達犯罪現場時,警方已在現場蒐證達2小時,當時數名在場警官無人提到過發現手套。
後來,柯肯恩律師讓辛普森當庭戴上手套,且走到陪審團可以清處看到的距離,讓他們發現手套明顯過小,留下了這句押韻的名言:「If it doesn't fit,you must acquit.」(如果他戴不上,你就應該判他無罪)。
而且,除了發現黑手套之外,現場還發現染血的辛普森襪子。夏比諾在接案之初請來世界一流的法庭證據專家李昌鈺及巴登博士(Michael Baden),他們馬上飛到落杉磯,仔細勘查並拍攝犯罪現場。李昌鈺後來在法庭作證時說,如果辛普所謂「作案」時穿的襪子(也是佛曼找到的)上要染血到那種程度,必須鞋子本身破了相當大的洞才可能。
柯肯恩在辛普森判決後,對於李昌鈺贊賞有加,說是李博士對於兇案現場的詳細解釋及說明,使陪審團對於案情有了進一步判斷。警方一直堅持現場只有一名兇手,兇器就是一把小刀,然而從現場觀察,卻可能有別的解讀。這相當影響到判決結果。
辛普森在法庭上試戴手套。拜里律師大顯身手
辯護團隊經過調查,詰問佛曼是否常以歧視的字句稱呼黑人(例如「黑鬼」nigger),他回答那是10年前的事情了。但是幾個月之後,辯護團隊當庭播放一捲錄音帶,佛曼總共用了41次「黑鬼」,這捲帶子是1985年到1994年之間錄製的。一位來自北卡羅萊納州的劇作家蘿拉麥肯尼(Laura McKinney)為了撰寫關於警察的故事,在那段期間常訪問佛曼。這捲錄音帶,是辛普森得以被判無罪的另一關鍵。
當佛曼被辯方律師再問及他如何在辛普森家發現血手套及其他血跡時,他以憲法第5修正條文行使緘默權。雖然檢方告訴陪審團,即使佛曼是種族歧視者,並不表示著他所發現證據沒有真實性,希望陪審團不要被誤導,然而此時大勢已去。
紐約來的律師拜里詰問佛曼,被公認是辛普森案法庭審理期間最精采的一場秀。他從佛曼何時參與辛普森案偵查下手,要他報告刑案發生後至第二天清晨每分鐘的行蹤,清查出他有75分鐘在兇案現場停留,且無旁人監視,暗示陪審團他足有時間從兩具屍體採到血樣或放置手套。
後來佛曼到了辛普森家,發現那部白色的Bronco的門把上有「幾滴血」,而且是在清晨的微光下目視懷疑,才開手電筒檢查;這樣講,當然是為了不被講成警方擅入民宅並違法偵查,但是也讓陪審團開始懷疑他是否說謊,因為一般人哪可能在那種光度下看到幾滴血。同時,佛曼說他有告訴鑑識人員這個發現,只是後來並未留下任何照片,這就更啟人疑竇了。
拜里一生中辦過許多名案,跟警方打交道的經驗豐富,由於佛曼態度相當沉著,相貌堂堂,談吐與穿著都非常得體,大概辯方律師中也只有拜里可以搞定他。在連續數小時的詰問中,主要的是讓陪審團可以充分覺察,洛杉磯警方在案發後,根本沒有積極偵查,例如事發後數小時,警方仍沒去找出誰是最後和妮可見面或通話的人,試圖了解案發前她到底在做什麼。換句話說,警方打從一到現場,知道妮可是辛普森前妻,就認定辛普森是嫌疑人了。
就如同謝克上查理羅斯節目時說的,根據那些所謂的「證據」,起訴辛普森極其勉強,「因為警方根本沒有做任何針對辛普森之外的一切調查。」
拜里律師交叉詰問警官佛曼的全記錄。這成為壓垮辛普森案殺人證據的關鍵證詞。三個魔咒:金錢、階級、種族
兇案發生後,媒體開始一個勁的炒作,加上警方暗示頻頻,頓時好像辛普森就是唯一兇嫌了。而事實上,以兇案現場兩名被害者反抗的劇烈,以及死狀的淒慘,是否是「一名」兇嫌便足以作案,確實是個大疑問。6月17日下午1點,辛普森原來在律師夏比諾安排下,要主動向警方報到,看到媒體上這種「人皆曰可殺」的態勢,也不禁慌張了,才有後來讓友人開著Bronco車在公路上漫遊,辛普森手持槍準備自殺,並已預留自殺信的種種戲劇性演出。
辯方律師召集人夏比諾原不主張打種族牌,但是他身為白人(猶太人,客戶經常是名流白人),對當時辛普森身陷危機的反應,不如黑人律師柯肯恩感覺強烈,他是在西岸辛苦長大、聲譽極佳的黑人律師(兩度做過檢察官,曾經手多件黑人遭警方構陷案),身為辛普森所期待於他的「四分衛」角色,決定必須更積極一些。柯肯恩的決定,不但拜里深表贊同(曾平反人皆曰可殺的Sam Sheppard醫師殺妻疑案,1954),連謝克、紐菲及蕭德維茲這三位白人猶太籍律師,因為他們都辦過力難迴天的冤案,對警方蒐證的手法有較多認識,都贊成必須打種族牌。
這些律師們心知肚明,在美國左右刑事審判結果的有三要素:金錢、階級、種族,缺一不可。固然辛普森有財力可以請到一流的律師幫他辯護,而且他是家喻戶曉、萬人崇拜的英雄式人物,可是「種族」這關他過不了,美國畢竟是以白人為領導的社會,因為兩個種族300多年的恩恩怨怨,太多白人想要討了白人老婆(並殺了她?)的辛普森好看。
拜里甚至讓警官佛曼說出了「我們都是海軍陸戰隊的」(marine to marine),他發誓在10年之內沒講過污辱黑人的話,因此,在面對自己講了41次「nigger」的錄音帶後,只好棄子認輸。
雖然夏比諾在多年後出書批評柯肯恩和拜里,說柯肯恩主張打種族牌沒有必要,說拜里太愛出風頭,謝克倒是認為:「辛普森案改變了大家對於犯罪證據蒐集的認知,你不能指望20世紀的鑑識科技,運用在以19世紀蒐證方式所得到的檢體上。從這個案子以後,警方對於犯罪現場的證據蒐集,都謹慎很多。我認為辛普森案的審理及審判,對於美國司法改革是有貢獻的。」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點,陪審團判決辛普森無罪。宣判前,美國的勤治單位考慮到會有暴動,還跟柯林頓做過簡報,採取了相關安全措施。據報導,宣判時有超過一億人在收看轉播,美國長途電話的使用率減少了58%,紐約股市交易金額減少41%等等,然而直到今天許多民意調查仍顯示,大多數白人相信辛普森殺了他老婆及其朋友,大多數黑人相信辛普森無罪。
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恐怕是比司法改革更需要關注、探討的議題。
不過,2017年德蕭維奇接受媒體訪問,有一發人深省的談話,他說:
辛普森被宣布無罪的那一剎那。我從1960年代就參加黑人與白人的平權運動,辛普森案審理期間,有幸與科肯恩律師共事。看到一個黑人律師領導著幾個白人律師共同作戰,且進退有序,這多少可說明,美國的種族歧視已不復當年嚴重。大家還是有進步啦!
延伸閱讀
◆ 辛普森案經過簡要: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BE%9B%E6%99%AE%E6%A3%AE%E6%A1%88
◆ 李昌鈺談辛普森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sApCRgVfGk
◆ 謝克律師傳專家李昌鈺作證。這四部分的詢問是針對血案現場的證據,李昌鈺一項項仔細解說他的發現,以及他的判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aKdEjxr8w
◆ 謝克與紐菲接受查理羅斯節目訪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ch8M5uWu34
◆ 柯肯恩接受查理羅斯節目訪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kgl-pRSCZQ&t=89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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