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起讀判決提到,除非是法院依法律指定、上訴第三審,否則在民事訴訟中律師酬金,並非訴訟費用一部分,而是各自負擔。今年6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蔡志宏法官承審的105民專訴71民事判決理由中,將律師酬金、被告協助拆解產品日費包在訴訟費用之中,今天來介紹一下這份很特別的判決。

案件概述

本案是專利侵權訴訟,兩造都是公司,法官在準備程序中,讓雙方對律師費、被告協助拆解日費是否列為訴訟費用,加以辯論。判決結果原告敗訴,法官認為被告聘請律師費用6萬元以及配合到場拆解產品的日費500元,應列為訴訟費用。

律師費列入訴訟費用的理由

法官的三個問題

蔡法官認為訴訟費用應該是反應訴訟社會成本、雙方投入費用成本,尋求一個合乎政策目的的決定。長久以來,實務因為制度不採律師強制代理,而認為律師費用並非訴訟中必要支出,而沒有列入訴訟費用。法官對此問了三個問題:

  1. 律師強制代理和訴訟中必要支出費用有絕對必然的關係?
  2. 時空變化之後,就過往實務見解,是否有不同詮釋跟認知?
  3. 專利訴訟和一般訴訟,在律師費用支出上,可否等同視之?

必要舉證費用與律師費

蔡法官認為,依照民事實務現況,訴訟中必要舉證所衍生的費用,比如拆屋還地的測量費,會被認為是必要費用支出,而列為訴訟費用。然後實務也認為民事訴訟可以自己起訴、應訴,不一定要律師代理,所以不應列為訴訟費用。

但他認為這件事情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個案涉及許多專業,並不是一般非法律人可以妥善處理,為什麼不能認為請律師是必要的訴訟作為?為什麼司法實務自我否定訴訟是專業事務,漠視一般民眾在面對訴訟時尋求專業代理協助的合理正當需求。

回應院字第205號解釋

民國19年的院字第205號解釋認為:「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但蔡法官指出,該解釋後半段還說了:「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 於必要限度內。得令敗訴人賠償。所謂必要限度。依訟爭或代理之事件及當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當事人如有爭執。由法院斷定。」

因此,如果在個案中請律師是伸張權利或防禦所必要,因此支出的律師費,還是可以認為屬於訴訟費用,在必要限度內,由敗訴的人負擔。

並不是沒制訂標準就不能列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規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蔡法官認為:雖然司法院公布的標準,只限於證人跟鑑定人,但實務上法院常跟第三人調取資料,這些支付的費用,並不會因為沒有規定,就不算訴訟費用。還是應該由法院依照個案情節來認定,這和是否採取律師強制代理,沒有關係。

專利訴訟的特殊性

蔡法官又認為專利訴訟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很大部分需要結合技術跟法律雙重專業,也需要精準攻防,他自己也曾經在一個案件中,因為當事人沒有適時提出而給予失權效制裁。而且智慧財產案件對法官有專業性要求,如果雙方沒有專業代理人協助,無法期待案件迅速進行,提供高校、高品質司法給付。

在專求專業的政策目標上,應該肯定專業訴訟代理的必要性,而不是拘泥「不採律師強制代理」就等於「律師費用並非要」的僵化思維。

被告配合拆解產品日費列入訴訟費用的理由

除此之外,蔡法官也認為被告配合拆解自家產品,是基於法院促進訴訟的命令,因應原告舉證的要求,到場日費應該類推適用前面提及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之規定,準用證人日費、旅費規定。

最後,總結一下本文的三個重點:

  1. 向來實務認為除非是法院指定、上訴第三審,否則在民事訴訟中律師酬金,並非訴訟費用一部分,當事人到庭的勞費也不是。
  2. 不過,智慧財產法院蔡志宏法官在今年6月的一件專利訴訟中,將律師費用跟被告到場拆解自家產品的日費,列為訴訟費用。
  3. 他認為「不採律師強制代理」不等於「律師費用並非必要」,而且專利訴訟有其專業性,被告配合拆解是基於法院的命令跟原告舉證要求,因此列為訴訟費用,讓敗訴的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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