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香港法庭的法官,律师,监控官都要带那种白色的旧式欧洲假发?

各位知友看TVB的时候一定见到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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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s Column in Hong Kong Economic Times

紅袍、假髮法律尊嚴的保證

我的大兒子今年七歲。有一日,他問我為什麼我們做大律師的要在法庭上帶假髮和穿黑袍。我反問他:「那你認為呢?」他想了一陣,後來回答我說:「也許因為是對法律的尊重吧!」我覺得這說話從一個年紀頗小的孩子口中出說出來很有意思。這也令我聯想到為甚麼我們在今天的日子,在香港這個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上,還要在法庭上穿黑袍、帶假髮呢?

不同長袍代表職級有別

法官和大律師在法庭上的服飾,都包括假髮、長袍和領帶,但是法官的長袍有不同的顏色、不同的質料及不同的款式,而這些不同的長袍,都代表著法官不同的職級。

在普通法的法制之下,有很多國家像香港一樣,都把律師的行業分為兩個不同的「分支」,一個是律師(Solicitors),另一個是大律師(Barristers),這分別大多香港人也是認識的。但或許很多人也不知道在法庭上,連律師與大律師的衣著也有分別的。

律師毋須在庭上帶假髮

在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上,律師是可以在公開庭上(Open Court)代表他的當事人,處理民事或刑事上的案件。他們除了像所有大律師一樣,要穿比較深色和穩重的顏色的西裝或外套之外(較常見的顏色是黑色、深藍色和深灰色),還要穿上律師的黑袍。

律師的黑袍和大律師的黑袍是不一樣的,最明顯的分別是律師的黑袍,是有兩對長長的衣袖,而大律師的黑袍,在前面有一條長的帶子連著一個在背後的小袋子,而兩面的衣袖也較短和有摺縫和黑鈕扣。

另一最容易的分辨,是大律師是須在庭上帶用馬毛,人手織出來的假髮,而律師是毋須帶假髮,但兩者都要帶上白色有角的衣領(Wing Collar)和領帶(Bands)。

除了內庭的申請外,所有在高等法院(High Court)包括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和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及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上的公開聆訊,都要由大律師處理。而他們亦必須要穿著大律師的「制服」,包括黑袍、假髮及衣領。

法官的假髮和長袍也有不同。例如他們在法庭上所帶的假髮的兩側,都比大律師的短一點。在區域法院的法官所穿的袍是黑色而有一條紅色和紫色的絲帶,由肩部打橫的放。

至於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是會身穿紅袍、頭帶法官的短假髮,而他們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則會穿著黑袍和帶假髮,上訴法庭的法官在庭上所穿的都是黑袍。

法官只在官方儀式穿紅袍

一些人誤以為法官在庭上所帶的假髮,是長及肩膀。其實高等法院(包括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法官和所有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一樣,只會在官方的儀式上,如每年一月的法律年度開幕儀式(Opening of Legal Year)上,穿他們的「紅袍、長及至肩的假髮、絲襪及漆皮鞋」。平時他們如資深大律師一樣,都只穿他們的長袍和假髮。

值得一提的是在回歸以後,香港的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所穿的,已和以往回歸前樞密院(Privy Council)的法官的服飾,完全不同,他們的黑袍及白色的領帶與歐洲法庭(European Court)相似。而他們也是首批在香港歷史上,在高級法院中帶頭放棄在庭內及庭外帶假髮的法官,有趣的是所有資深大律師或大律師於庭上在他們面前處理案件時,仍需帶著假髮!

為保法律尊嚴保留傳統

統治者一向都很著重保存法律的尊嚴,而法官及律師在法庭上的衣著,恰好是法律的尊嚴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如法國、西班牙、德國、英國等),都繼續保留遠古法官及律師的傳統衣著。

事實上,在法庭上穿著傳統的長袍、假髮的好處,是可以稍為遮掩各律師在年齡、性別及衣服上的區別,使法官不會因為律師的不同年齡、性別或社會地位而有所偏袒,反而能夠一視同仁,不偏不倚的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此外,穿著傳統法庭服飾,亦能使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把專注力集中在每一件訴訟上,而不是集中於對其他同行的衣著評頭品足,他們更不會把時間花在細心打扮自己,而忽略了自己真正的工作,所以穿著法庭服飾,亦可算是為法官及律師帶來不少方便﹔在這層面上來看,傳統法庭服飾的功用與學生的校服,沒有什甚大分別,整個法律界就如一所大學校,而法律界人士就是這所學校的學生。

規定「庭上衣著」易辨別身份

事實上,大多數現行普通法的國家中,如新西蘭、澳洲、馬來西亞等的地方,他們的律師仍在庭上穿黑袍帶假髮,但亦有地方如加拿大、新加坡等地已放棄帶假髮。

但重要的是無論在施行普通法或大陸法的國家,他們絕大多數都有規定法官或律師們的「庭上衣著」,原因也是一樣,就是對法律的尊重和庭上各人身份的辨別。

至於將來香港的大律師應否要繼續帶假髮,是要由大律師行內,經過詳細考慮、辯論和商討才應作決定,但在某程度上,今天大律師的衣著打扮,也反映了我們法制上普通法的特色,強調了我們「一國兩制」中,在法律上與內地不同之處。

李樹旭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偶然在一本书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