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 中文名
- 验资报告
- 外文名
-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 实施人员
- 注册会计师
- 适用范围
- 企业产品
- 依 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 属 性
- 书面文件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验资报告样本如下: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报告日期。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4、有关合并的公告;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2、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5、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9、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验资报告的种类
Ⅰ:内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1.开业验资报告:
(1)普通开业
(2)公司(企业)开业分期
(3)个体工商户
2.变更验资报告;
(1)普通增资;
(2)公司(企业)二期缴付;
(3)公司(企业)二期缴足;
(4)公司(企业)增资分期缴付;
(5)公司(企业)减资验资报告;
(6)公司(企业)合并验资报告;
(7)公司(企业)分立验资报告;
Ⅱ:外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1)普通开业验资报告;
(2)增资验资报告;
(3)合并验资报告;
(4)减资验资报告;
(5)分立验资报告;
Ⅲ:其他验资报告:
(1)改制验资报告;
(2)事业单位验资报告;
(4)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1]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资金的金额:金额首先必须对,至少不能少于应出资额
2,资金的来源:必须来自投资者本人,经常会碰到别人代付
3,资金的用途:必须是“投资款”,经常会碰到“业务款”、“借款”等
4,资金的比例:必须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