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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強制危老大廈須設管委會否則每戶最高罰2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防城中城大火,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29條之1條文,強制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需成立管理委員會。(資料照)

▲防城中城大火,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29條之1條文,強制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需成立管理委員會。(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29條之1條文,明定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工作,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授權地方政府可於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

去年10月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潛藏的公安問題,因此內政部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強制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需成立管理委員會,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長徐國勇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在短期間內通過。

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工作,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授權地方政府可於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本修正條例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維護管理工作。至於非危險公寓大廈,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內政部強調,本次法案通過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內政部指出,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同步新增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提升危險公寓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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