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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憲審查方式檢視: 政府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以違憲審查方式檢視: 政府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台北市政府9日進行補教業者專案施打疫苗作業,預計接種9326人,教職員工下午前往花博爭艷館接種疫苗|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對於侵害人權的違憲審查中除了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外,最重要的就是比例原則。一侵害行為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必須權衡當下的情況,這也是我們為何在違憲審查之前強調台灣的困境及施打疫苗的必要,其實就是為了比例原則做鋪陳。

文:林佳樹、李鎮仰、陳炬杠

過去一年來,台灣的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武漢肺炎)防疫表現優秀,特別是相對於其他國家封城、經濟重創的慘況,台灣的情況堪稱樂觀,在國際間也備受讚譽。不過所謂「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就在政府與人民都逐漸放鬆警惕,沉浸於防疫的成就感時;突然爆出了華航諾富特群聚事件及萬華群聚,緊接著五月中開始確診人數飆升,台灣防疫神話正式破滅。

政府發布了三級警戒,並且強制人民不得群聚。然而許多相關的產業也因此受到影響,最嚴重的或許就是餐飲業 : 根據統計,今年六月整體餐飲業營收減少三成。另外,據勞動部統計,至六月底為止有一萬三千多人放無薪假。或許某些產業反而因疫情受惠,如網購平台等等,但仍有大量小規模的商家陷入困境。

這些現象很令人無奈,但三級警戒所造成的情況就是如此。之前也有許多國家嘗試解封 : 舉韓國為例,韓國近30%民眾已打完第一劑、8%民眾完整接種,於7月1日嘗試微解封,但直至7月7日單日確診又飆破千例。這下可好,原定7月8日完整解封,現在不僅降不了警戒層級,還不排除升級。韓國政府於是下定決心加快施打,預計於11月達成施打率70%的群體免疫。另外也有些國家採用另類作法,例如美國 : 他們的目標並非清零,而是靠著施打疫苗降低重症與死亡率,嘗試與病毒共存。無論是何種方法,大規模施打疫苗都是必要的步驟。

政府是否真的有強制人民施打疫苗的必要?

事實上,各國遲遲無法達成群體免疫的原因有許多種,例如 : 因為各種原因而不願接種、政府效率低,或根本沒有足夠疫苗。而針對第一點,也就是施打意願低,衍生出了一個問題——政府是否可強制民眾施打疫苗,直到達成群體免疫的程度(至少70%)?此行為本身有侵犯人權的疑慮,所以我們又進一步進行討論,以利了解政府是否真的有強制人民施打疫苗的必要。

或許有些人對疫苗本身仍有疑慮,但打疫苗確實對防護病毒有效,這是無庸置疑的。像是以色列靠著大規模施打疫苗,至5月22日單日全國僅新增12起確診,遠低於1月份高峰期全國每日逾1萬宗確診病例的紀錄。目前台灣核可的四款疫苗分別是:AZ、莫德納、輝瑞BNT、高端,前三者對疫苗的保護力均在70%以上,而截稿之時高端尚無保護力數據。就算疫苗保護力並非百分之百、且有變種病毒的出現,但無論如何如果社會上大多數人都已施打疫苗的話,我們的抗疫能量必定能更強大且持久[1]。

第二個施打疫苗的益處,就是有助於未來國家整體的經濟復甦。如上所述,三級警戒已對民生經濟造成衝擊。而之前就曾經有許多國家像是英國,迫於經濟壓力反覆封城解封3次,民眾早就防疫疲勞。直到84%民眾接種一劑,64%完整接種,且年長族群施打率近100%,英國政府才宣布解封。因此,若要讓疫情趨緩到可恢復一般經濟或動的程度,疫苗還是不可少的手段。

第三點,或許有些人會因為國內外曾出現過施打疫苗後產生血栓的案例,而害怕自己施打後,也會產生類似副作用,又或者是害怕自己施打的疫苗保護力不如預期,或者認為某個國家製造的疫苗特別靠不住(根據台灣指標民調中心的報告指出,有55.1%的台灣民眾願意施打新冠疫苗,但若是「中國製」疫苗,則施打意願只有15.2%)而對疫苗產生排斥心態,進而拒絕施打疫苗[2]。

但其實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署針對2021年4月嬌生疫苗,接種680萬劑後出現6起腦部血液凝塊病例展開調查後,表示施打疫苗所引發血栓的風險極低,基本上疫苗還是安全且有效的,許多國家的衛福官員也表示不施打疫苗而得到新冠的風險,絕對遠超施打疫苗後產生血栓的風險[3]。

總結以上三點益處,強制施打疫苗所帶來的公共利益是很大的,特別是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但是施打疫苗有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健康權及一般行為自由的疑慮,所以我們接下來以違憲審查的方式檢視強制施打疫苗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包括有無違反健康權及一般行為自由、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文將逐一檢視。

以違憲審查檢視:強制施打疫苗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首先關於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但於罰則部分(《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卻並未提及預防接種,顯示預防接種似乎為訓示規定,並無強制力道。也就是說,在未修改法律的情況下,對於不配合強制施打疫苗者開罰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進一步說,根據釋字第443號的絕對法律保留原則,強制施打疫苗屬於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另外依據法律明確性原則,立法者訂定之法律內容應具體明確。

因此如果必須強制施打疫苗,立法者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修法,將對於拒絕接受強制接踵疫苗納入其罰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外設立救濟管道,對於特殊病史持有醫生證明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不施打。

再來確認可能違憲的部分。首先關於一般行為自由部分,接下來看到的案例,是關於限制新聞採訪者之跟隨行為是否違憲所產生的釋字689號。當中也有討論到人民的隱私權、身體權之維護,以及一般行為自由部分。在釋字第689號中明確指出,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限制新聞採訪者之跟隨行為應受憲法保障;除憲法已明文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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