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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韶涵合約糾紛 更一審加碼判賠福茂409萬

    張韶涵。(資料照)

    張韶涵。(資料照)

    2020/06/30 12:3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的合約官司纏訟9年之久,一審判張韶涵須返還青田音樂預付的酬勞4萬元,高等法院3年前判決張韶涵須賠償63萬元服裝造型費給福茂,2家共67萬元,均已確定;高等法院更一審今(30日)再判決張韶涵得賠償福茂409萬2716元,仍可上訴。

    張韶涵於2002年1月21日與青田音樂文化事業簽約,約定合約至2006年9月1日為止,若雙方未能在該期間錄製完成10張國語專輯,則合約期間得延長至10張專輯發行完畢後3個月。後來青田公司該合約演唱專輯發行權與經紀權,輾轉委由福茂唱片公司行使。

    青田及福茂分別主張,青田公司花費相當心力培養、訓練張韶涵,及福茂唱片在替她製作第7張演唱專輯之際,張韶涵竟拒絕配合,導致專輯未能按預定時程錄製完成及發行,又於2011年7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青田與福茂終止合約,因此張韶涵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青田、福茂公司認為,張韶涵臨時終止合約,導致福茂唱片支出的錄音製作等成本付諸流水,張韶涵應負賠償責任,青田打官司請求張賠償804萬元、福茂要求張賠償2665萬多元。

    張韶涵反駁稱,她和青田、福茂間的合約屬於委任契約或有償之無名勞務契約。青田音樂於簽約後,擅自將其演藝經紀工作委由福茂執行,長達9年多時間,僅為她發行6張專輯,嚴重延宕其演藝事業發展與經營,因此得依法終止合約,不可歸責於她。

    台北地院認為,張韶涵終止合約並無不法,僅判決她須返還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張另須賠償福茂唱片支出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青田與福茂2家公司均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一審,至於張被判賠4萬、63萬元均已確定。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青田變更請求張韶涵賠償金額為151萬元、福茂請求她賠償600萬6951元。更一審今判決,張女應再賠償福茂唱片409萬2716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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