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港大法律講師張達明被指洩密轉介紀律聆訊 提司法覆核求推翻高院開審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港大法律講師張達明被指洩密轉介紀律聆訊 提司法覆核求推翻高院開審

2023.01.16
【香港法庭】港大法律講師張達明被指洩密轉介紀律聆訊 提司法覆核求推翻高院開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去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周一(16日)開審。
粵語組製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去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就他在2020年擔任律師會理事期間,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把2宗涉及他的投訴,轉交予律師紀律審裁組展開紀律聆訊一事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案件周一(16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張達明一方陳詞,指根據律師會內部規定,跟張達明同期擔任理事的人士有利益衝突,應參與轉交決定,又指理事會的決定,沒有跟從既定程序或內部要求。案件聆訊未結束,將押後至本周四(19日)再續。 

張一方指決定沒有跟從既定程序或內部要求 

本案申請人是張達明,答辯人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律師紀律審裁組就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資料顯示,張達明於2018年5月獲選為律師會理事會成員,至2021年8月底因個人理由辭任。 

張達明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黃繼明陳詞指,律師會理事會把涉及張達明的兩宗投訴個案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以展開紀律聆訊之決定,沒有跟從既定程序或內部要求。根據相關程序,事件應先交由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有需要時才再轉交律師紀律審裁組。 

律師會一方認為法庭應整體考慮事件作判斷 

黃繼明又指出,根據律師會內部規定,曾與張達明同期任理事人士,均屬有利益衝突,他們不應參與轉交決定,因為各人在此情況下所作之決定,於任何合理人士眼中,都會認為可能出現偏頗;而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才可由被視為有利益衝突的理事會理事,決定轉交決定,故認為現時做法,對張達明構成不公。黃亦強調,張達明只是被裁定違反保密原則,不等如是專業失當,而答辯方指因為有獨立小組審視,以及難以及時組成有足夠成員的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等,均不是偏離既定程序之合理理由。 

代表律師會理事會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就指,為確保公平性,律師會有關程序的規定是有彈性,可就不同事件有不同處理方法,而轉介予律師紀律審裁團的決定,是想有進一步調查,非已有最終定論認為張專業失當,法庭應整體考慮事件所有因素才作判斷。 

事發2020年律師會理事會通過對張不信任動議 

就張達明被指先後兩次在未經授權下向外洩露律師會內部事宜,首宗事件涉及前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於2020年3月23日發信予法律從業員,稱曾與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聯絡,提出免去部分牌費、保險費等,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其後向會員發信,澄清律師會沒有收到郭榮鏗的聯絡。張達明同日向郭榮鏗透露彭的信件,並著郭聯絡時任律師會副會長陳澤銘澄清事件。律師會理事會同月31日開會議討論事件,張達明就解釋,只是想向郭查證事件是否屬實,不知信件須保密。理事會同年5月通過對張的不信任動議,認為張違反保密原則,並轉介律師會執業操守組調查。 

第二宗事件事發於同年5月,張達明認為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不應公開為5名建制派律師會理事候選人拉票,律師會之後發新聞稿解釋,惟張再發文指新聞稿內容獲理事會「大比數通過」,暗示有理事不同意,惟他同時指,即使內部有人不同意,所有理事均須集體為理事會通過的事宜負責。事件引起部分理事不滿,律師會其後成立獨立小組審視上述兩次涉及洩密事項,同年7月裁定張達明違反保密原則,律師會理事會並在2021年4月把兩宗事件轉交律師紀律審裁組。 

案件將押後至本周四(19日)續審,讓答辯方作進一步陳詞,以及由申請方再作回應。 

案件編號:HCAL52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