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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物業解釘

部分業主因不能償還所有債項,最後選擇破產!

根據《破產條例》第58條、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

根據《破產條例》第58條,破產人的財產(包括公屋、居屋、夾屋、私人物業等物業業權)在破產頒令後已歸屬破產受託人(破產署或律師樓等其他外判受託人)。 破產受託人作為有關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按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劃條例》向法院申請售樓令,售後所得金額與另一業主進行均分後,將用來償還給所有債權人。

近年樓價高企,破產受託人開始整理多年前被破產釘契之業權,並陸續發信給有關物業之其他業主是否願意以市值購買該歸屬權益,或與破產受託人一同出售該物業。

是否已經收到受託人破產物業處理通知?作為業主的您, 您必須正視!

為了避免被強行收樓,物業必須解釘,向破產署贖回另一半業權,或償還所有債權人債項,申請廢止破產令!

瀚誠物業顧問有限公司有多年的贖樓經驗,專業為您分析方案利弊。有專業的團隊為您跟進每一個程序,整理需要的文件,減低您於辦理解釘途中容易遇到的障礙,節省時間,協助您為物業解契,贖回物業業權或辦理廢止破產令。

由於欠下債項多年,辦理廢止破產令可能須向債權人償還超過當初一倍以上的本金利息金額,本公司更有專人代閣下向有關債權人商討減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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