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2019年税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税務扣除)(修訂)條例》在2019年3月29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落實就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和作出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納税人提供薪俸税和個人入息課税的税務扣除。此項税務扣除適用於201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税年度(即2019/20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A) 合資格年金保費

什麼是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

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保單:

(a) 根據該保單,年金領取人在年金期內可領取定期款項 及

(b) 該保單經保監局核證,符合保監局公布的指明準則。

你可瀏覽載於保監局網站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名單

什麼是合資格年金保費

合資格年金保費是指為簽訂或續訂經保監局核證為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而須向保險人繳付的淨款額,但以關乎提供年金款項的淨款額為限。

扣除資格

自 2019/20 課税年度起,如你或你同住配偶根據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以保單持有人身分為年金領取人可領取的年金款項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可申請有關扣除。

保單持有人必須為:

  • 你自己;
  • 你的配偶;或
  • 你及你的配偶

合資格年金保費的繳款人必須為:

  • 你自己;
  • 你的同住配偶;或
  • 你及你的同住配偶

年金領取人必須為:

  • 你自己;或
  • 你在有關課税年度內任何時間的配偶;或
  • 你自己及你在有關課税年度內任何時間的配偶

年金領取人同時必須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持有香港身分證

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已婚納税人可申索扣除由本人或其同住配偶為年金領取人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但必須剔除配偶已申請扣除的同一筆款項。已婚納税人及其配偶須就如何分攤扣除總額達成協議,如未能達成協議,申索則不會獲考慮;如已獲扣除,則可根據納税人及其配偶在合理時間內達成的協議或因他們未有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協議而撤銷有關扣除並作出補加評税。

(B) 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有關的自願性供款必須存入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提供的「可扣税自願性供款帳戶」(TVC帳戶) 。該帳戶的持有人必須為納税人本人;你只可就你本人作出的可扣税自願性供款申請扣税。

你可瀏覽載於職金局網站提供TVC的強積金計劃名單

(C) 可獲容許的合計扣除額

每名納税人可獲容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合計金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數額以較低者為準。2019/20及其後課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兩項合計)為60,000元。

納税人可申請扣除為一份或多於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保單數目不設上限。

可扣除的款額須為已繳付合資格保費並扣減已退還保費的淨額。如保費是在容許扣除後方獲退還,納税人須在保費退還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儘管作出補加評税有時限,評税主任仍可根據《税務條例》第60條對納税人作出補加評税。

如納税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指定期間內就獲退還保費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税務局局長會考慮施行罰則。税務局局長會考慮向納税人徵收罰款或就少徵收税款評定補加税。

(D) 扣除次序

如你同時申索扣除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則須按照以下次序扣除:

  • 首先,扣除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 其次,扣除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

(E) 申索扣除辦法

申索扣除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可在2019/20及其後的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內提出。如你在提交報税表後才打算提出申索,你可填寫並交回IR831表格。不過,此申索須在不遲於有關課税年度結束後的6年內提出。

下載IR831表格 (pdf檔案)

(F) 證明文件

你提交報税表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但須保留為期6年(由有關課税年度完結起計)的證明文件,以備税務局查核。證明文件包括:

  • 保險公司發出的延期年金保單年度摘要或保費支付紀錄
  • 強積金受託人發出的可扣税自願性供款概要

(G) 更多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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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3年5月